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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彭山区民办幼儿园设立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1495410037/qzfb/2024-00096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qzfb
  • 名 称:关于印发《彭山区民办幼儿园设立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7-05-12

眉山市彭山区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彭山区民办幼儿园设立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眉彭教体发[2017] 37号

局机关各股室,各民办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

《彭山区民办幼儿园设立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区教体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彭山区民办幼儿园设立管理工作意见

眉山市彭山区教育体育局

2017年5月12日

彭山区民办幼儿园设立管理工作意见

为规范民办幼儿园设立管理工作,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均衡发展的优质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眉山市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设立条件

遵循国家、省、市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服务于彭山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符合区域教育发展的需求、规划,达到相应民办优质幼儿园的筹设和正式设立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条件。

1.属于社会组织举办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属于自然人举办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

(二)办学选址。

1.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方便幼儿入园,避免恶性竞争。城市按照每9000左右人口规划设立1所幼儿园。农村按3000-6000左右人口设立1所幼儿园,农村幼儿园宜设在集镇或毗邻乡村中小学。

2.选址应符合城镇用地建设规划要求,拟办幼儿园场所的土地及房屋性质应为符合办园性质的土地、房屋用途。

(三)办学场地。

1.支持自有场地办学,支持新建城镇住宅小区举办小区配套幼儿园,支持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原则上不支持利用闲置仓库、库房、商业用房等改建成幼儿园。

2.幼儿园园舍应相对独立,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生均户外活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四)办学规模。

按照优质幼儿园办园标准,原则上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2个班,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五)建设要求。

1.严格遵守《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园舍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都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进行建设的基本原则。

2.严格按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所有建设项目均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并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

3.严格按照《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要求,根据办园规模合理设置户外活动场所,具有与幼儿数量相当的绿化用地供儿童使用,须设办公室、门卫室、资料室、保健室、厨房、财会室、值班室、会议室、教工厕所等辅助用房。

二、设立申请

(一)申请筹设的材料。

1.筹设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拟办幼儿园名称、办学地点、法定代表人、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招生对象和范围等。

2.办园可行性报告。必要性分析:有关教育需求预测及现状,招生对象与来源,办学稳定性说明。可行性分析:幼儿园设施、师资队伍、开办资金、经费来源等办学有利条件等。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等复印件;个人举办者,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等复印件以及个人简历,且无犯罪、吸毒记录。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社会组织举办者,提交审计(会计)事务所对举办者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个人举办者,提交银行验资证明及银行存款复印件。

5.自有场地办学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证明;租赁场地办学的,租赁期原则上不少于10年,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租赁资料及其所租房产权证明材料。

6.幼儿园的建设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幼儿园建成后占地面积、园舍建筑面积;专用活动室设施设备的配备,幼儿园教职工人员配备,保教、卫生保健及教师办公设施设备等。

7.校园建设规划平面图,分期建设的,同时提供各期规划平面图。

8.出具规划部门和所属乡镇(街道)意见。

9.办学承诺书,内容主要包括: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自愿承担办学风险等。

10.民办幼儿园筹设事项审批表。

(二)申请正式设立的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及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

3.幼儿园章程。

4.筹设幼儿园验资报告(含账户存款、实物评估作价、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投资)。其中,在账户存款方面,需国家认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银行存款验资报告。

5.房屋安全鉴定书、消防验收意见书、卫生合格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件。

6.幼儿园平面图。

7.园长、财会人员、教职工的资格证明文件。

8.筹设幼儿园(举办者)与受聘园长、财会人员及教职工草签的一年以上的聘任合同书(幼儿园设立后签署正式的合同)。

9.完整、规范的教学计划。

10.幼儿园各方面的日常管理制度。

11.民办学校申办设立审批表。

三、审批程序

(一)筹设申请。

1.实地考察。区教体局牵头,会同住建、规划、安监、消防大队和所在地乡镇(街道),对拟办园场所进行实地考察,讨论、确定拟办园场所是否符合办园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向举办者说明理由。

2.受理批复。对办园场所符合办园要求的,指导、审核举办者办理前置条件所需材料,申报材料合格齐全后,下达同意筹设的批复,筹建期不得超过3年。

(二)正式设立。

1.考察办园场所。区教体局会同住建、规划、安监、消防大队和所在地乡镇(街道)察看建设完毕的幼儿园,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完成。

2.受理申办材料。区教体局全面审查办园条件、审核申办的材料。并根据《眉山市彭山区民办学校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内部管理、安全管理等进行逐项评分。

3.审批批准办园。区教体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符合办学条件的给予审核批准,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办学条件的限期整改到位后组织复查。

四、管理监督

(一)区教体局会同相关部门和所在地乡镇(街道)对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安全、卫生等工作进行指导,促进提高办园水平和办园质量。

(二)区教体局和相关部门依法对幼儿园实行监督管理,执行年度检查制度,并将年度检查结论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的查询与监督。

(三)幼儿园在办学中如违反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超过一年未开展活动、符合注销条件但不办理注销手续的,或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由区教体局、区民政局给予撤销办学许可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五、其他

(一)本意见实施前已批准办园,但办园条件达不到本规定设立标准的幼儿园,应加大整改力度,按照《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等要求,确保达到本意见的设立标准。

(二)本意见未涉及的事宜及规定事项违反上级规定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举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等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由区教体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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