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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及幼儿园校园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方案

  • 索引号:00859415-7/2016-00008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
  • 名 称:关于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及幼儿园校园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方案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6-07-06

眉山市彭山区教育体育局

关于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及幼儿园校园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关于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省、市《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及幼儿园校园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交流轮岗范围

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及公办幼儿园校级干部和在编在岗教师。

(一)交流轮岗条件。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满3届(每届任期3年)的校级干部、任教满9年的教师原则上应当交流轮岗。

(二)交流轮岗时间。校园长交流轮岗的年限原则上不少于一届。教师交流轮岗的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

(三)交流轮岗数额。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交流轮岗到乡镇学校、薄弱学校的教师不少于应交流轮岗教师的10%,其中省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名师、骨干教师以及纳入骨干教师和校级后备干部管理的其他优秀教师(上述人员简称“骨干教师”)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四)其他情况。符合交流轮岗条件但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可不纳入或延缓交流轮岗: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校园长教师。

2、已在其他2所及以上学校分别连续任职任教满6年的校园长教师。

3、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教师或患病并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轮岗的教师。

4、学校传统项目、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或主持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教师,经教育体育局批准,可暂不交流轮岗,但延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校园长教师本人主动申请交流轮岗的,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经现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体育局批准后予以统筹安排。

二、交流轮岗实施时间

交流轮岗从2016年9月起全面实施。

三、交流轮岗形式

(一)教师交流

1、区域内定期交流

每学年根据全区教师资源配置情况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对城乡间、乡镇间教师进行交流。主要有以下方式:

(1)选派城区学校一定数量的优秀、骨干教师支援乡镇学校。时间原则上为3年。

(2)没有乡镇学校工作经验的城区教师交流到乡镇学校。时间原则上为3年。

(3)城郊或乡镇学校的富余师资按学科交流到其他乡镇学校。时间原则上为3年。

(4)乡镇学校教师交流到城区学校统一按《彭山区城区学校考调教师实施办法》(眉彭教体发[2015]74号)执行。

2、集团联盟学校短期交流

(1)援助学校每年选拔3至5名优秀骨干教师到受助学校指导、引领、培养新教师。时间为1周至1月。

(2)受助学校每期选派5至10名青年教师到援助学校跟岗学习。时间为1学期至1学年。

(3)援助学校组织优秀骨干教师每年定期对受助学校开展教育、科研、德育等援助活动。

(二)干部交流

1、校级干部跨校竞聘。在全区系统范围内,设置个别专业型强的岗位,实行公开竞聘。

2、后备干部跟岗学习

(1)选派乡镇学校后备干部到城区学校学习、锻炼。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2)选派城区学校优秀教师到乡镇学校挂职锻炼。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四、交流职责

(一)区域内交流

1、交流的教师执行交流学校的管理制度,遵守纪律,服从安排,履行职责,不断提升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交流期间要不定期向原单位汇报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每期结束前要向原学校提交一份思想汇报和工作总结。

2、城区学校交流教师,要积极参加交流学校的教育教学研究,每期主动承担校级及以上公开课、研究课、示范课,至少1次以上。作专题讲座1次。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经验文章、学术论文或优秀教学设计1至3篇,在区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或区级及以上交流会上交流。为交流学校定向培养1至2名青年教师,通过传、帮、带使青年教师逐步成长为区、市、省级的骨干教师。

3、乡镇学校交流教师,要虚心学习、积极参与交流学校的各类培训和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每期至少听课20节、上公开课1次、写研究性文章1篇。

(二)集团联盟学校交流

1、援助学校要组织开展示范教学专题活动、学科研究等,指导和引领受助学校。支持并指导受助学校搞好教育教学工作。协助开展师资培训,使受助学校的整体水平得到实质性的提高。

2、受助学校要主动搞好对接工作,制定师资提高计划,积极配合援助学校做好各项工作。

(三)干部交流

交流干部执行交流学校的管理制度,遵守纪律、服从安排、履行职责,学习交流学校的管理经验,积极为交流学校建言献策。每学期结束后要向原学校提交1份思想汇报和工作总结。交流期满后要撰写一篇有关学校管理方面的调研文章。

五、交流待遇

(一)交流到乡镇学校的教师享受交流学校相应的乡镇工作补贴和农村教师交通补贴。教师交流到新的学校后,按原聘教师职务及岗位等级聘用。

(二)交流学校要保障交流教师必要的工作和生活需求。

(三)其他政策待遇

1、职务(职称)晋升向交流轮岗人员倾斜。将到乡镇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教师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职称)的必备条件。在乡镇学校、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含城镇学校交流支教教师)、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教师职务(职称)。在乡镇学校任教累计满30年且仍在乡镇学校任教的教师,符合具体标准条件的,可直接推荐申报评审高一级教师职务(职称)。

2、在培养培训、评先选优等方面对交流轮岗人员予以倾斜。加强对交流轮岗校园长教师的针对性培训,纳入各级校园长教师培训计划和项目,并予以优先安排。“国培”、“省培”计划及市上的研修培训向交流到乡镇学校、薄弱学校的优秀教师予以倾斜。评先选优注重向参加交流轮岗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园长教师予以倾斜。将乡镇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评选特级教师、名优教师的必备条件。从2017年起,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长教师参加省级评优表彰,原则上应有1年以上的交流轮岗工作经历或3年以上的乡镇学校、薄弱学校工作经历。

六、考核

(一)考核内容。教育体育局人事股对交流校园长教师的任课情况、工作情况和生活情况进行跟踪了解、督导检查,并根据岗位职责对交流教师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学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考核形式。交流轮岗教师由现任教学校按照交流教师管理办法统一考核,交流轮岗校园长由教育体育局组织考核。

七、组织管理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罗鸿翔

副组长:王晓波、曾旭东、祝军、赖志刚、刘建军

成员:局机关各股室长

(二)营造氛围

各校要做好校园长教师交流轮岗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着力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工作氛围,进一步激发校园长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注重实效

各学校要制定具体的交流轮岗方案,拟保证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各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责任落实,确保校园长教师交流轮岗取得实效。

(四)实行奖惩

对教师交流工作认识不到位,达不到教师交流效果的学校在全区教育系统进行通报批评。在交流轮岗期间表现较差的,年度考核等次评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不计算交流轮岗年限,一律退回原学校,不享受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次年不得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对不服从安排、无故旷工、工作不认真、违规违纪者,视其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解聘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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