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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 索引号:1495410037/qmjdbsc/2020-00064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qmjdbsc
  • 名 称:眉山市彭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0-06-17

眉山市彭山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彭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切实履行对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组织和协调职责,做到反应迅速、有序,进一步增强政府应对工矿企业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应急管理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好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眉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眉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彭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彭山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全区行政区域内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工矿企业事故的前期处置工作;

2)企业、当地镇(街道、管委会)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一般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3)上级领导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4)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1.4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迅速救援的理念,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分级负责。贯彻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事发单位是事故应急处置第一响应者的要求,各镇政府(街道办)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认真落实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责任。

3)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协调有序、资源共享、紧密配合,充分调动和发挥各镇(街道)、各部门、各企业以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事故救援。

4)讲求科学。以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作用为主,采用先进技术和依托先进装备,加强科学有效施救、依法依规施救。

5)舆论引导。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进展及处置工作情况。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指挥长由负责区工业经济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国资金融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028-37622035)。

1)指挥部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联动机制、应急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制度;加强预警监测系统和信息分析系统建设,提高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能力;决定本预案的启动。

2)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加强与区政府应急办的联系;组织、协调区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共同做好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与救援;承担指挥部会议的召集、文件起草与办理;做好有关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加强应急救援专家和应急预案的管理;

2.2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是发生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后成立的临时机构,指挥长由区政府负责工业经济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相关单位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代表区政府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的具体方案,指挥协调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

现场指挥部下设8个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小组:(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调度相关物资、装备,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3)警戒保卫组:区公安分局牵头,协调实施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应急处置电力供应,确保通信畅通;

5)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镇(街道)牵头,负责受灾群众的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等工作;在宣传部门指导下,开展新闻报道,及时发布事故灾难进展和处置情况信息;

7)技术专家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讨和制定,对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给予技术指导,协同现场救援指挥部制定应急结束后的恢复计划,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8)现场检测评估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负责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区政府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并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1)区委宣传部:配合指挥部做好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指导新闻发布,积极引导舆论,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等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负责记者在事故现场的采访管理和服务。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向区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一般及以上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接收、处理和上报,综合管理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调度和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协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指导、督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基地的建设;组织编制和综合管理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和演练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根据区政府授权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区发展和改革局:参与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

4)区公安分局:参与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实施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组织指导事故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协助鉴定死亡原因;负责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

5)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分管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电力、成品油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协调;指导协调应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和调配;协调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

6)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工程施工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矿山和与地质灾害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7)区住建局: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等设备。

8)区交通运输局: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运输救援物资。

9)区商务局: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各部门和单位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

10)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组织协调事故灾难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

11)区国资金融局:负责督促区属国有企业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区属国有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区属国有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12)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应急检测。

13)区气象局: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提供事故发生地气象监测预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包含人工影响天气保障)。

14)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应急救援,参与配合处置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做好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其他部门支持和配合时,区政府应急委负责协调。

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定、管理并实施相关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与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应急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在区政府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共同应对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及衍生灾害的各项保障工作。  

3、预警及信息报告

  3.1预警

1)信息监测

①区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

②区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区工矿企业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定期完成工矿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提交区政府。

③区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全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较高的工矿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④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每年制定矿山灾害与预防处理计划,并上报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督股备案。

⑤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摸清辖区内的矿山分布、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备 案。

2)预警

①预警条件

一旦发现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征兆或事故有扩大迹象时,事发地监测、监控和公共信息接警主管部门要通过分析、研究判断、做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报区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

②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各信息监测、监控和公共信息接警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处理系统和预警预测指标体系,建立各种专家评估系统和专门调查系统,对突发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③预警级别

根据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其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级。对应上述事故等级,预警和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Ⅰ、Ⅱ、Ⅲ和Ⅳ级,按照事故级别依次发布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号。

预警信号由区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3.2信息报告

  各工矿企业、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及区应急管理局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主体。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要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1)信息接收与通报

区应急管理局24小时值守电话:028-37622035

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所属事发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接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区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通报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开展救援工作。

  (2)信息上报

  现场指挥部负责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应急救援情况,上报时限为2小时。报告内容包括:

  ①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⑤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⑥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⑦需要有关部门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⑧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

  (3)信息传递

  如事故危及周边人员或居民,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周边相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组织人员疏散并转移财物。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按照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响应。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的级别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2响应程序

  1)响应启动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本预案:

  ①发生事故后,有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

  ②需要区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组织的工矿企业一般事故;

  ③区领导有重要批示,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或区政府认为需要救援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区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送事故信息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成现场指挥部;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处置队伍、调配应急物资赶赴现场;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指挥部请求实施扩大应急。

  (2)资源调配

  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遵循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及矿山企业有关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配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和人员。

  (3)扩大应急响应情况

  事故救援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时,应上报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下令扩大应急响应:

  ①当事故救援过程中发现伤亡人数与企业报告不一致时;

  ②救援过程中发现危及救援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况;

  ③事故情况超出工矿企业救援队救援能力。

  4.3处置措施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和当地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确保现场人员安全、控制事故的扩大,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2)事故企业在第一时间是处置事故的主体,企业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立即组织本企业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3)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事故和救援情况,及时修订、补充救援措施。

  (4)工矿企业和当地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工矿企业应急组织明确要求增强救援。

  (5)工矿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7)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矿山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同时由当地政府、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8)进行事故抢救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因抢险救援的需要破坏现场时,必须做好记录。

  (9)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10)在工矿企业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工矿企业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11)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工矿企业事故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护工矿企业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后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安全。

  4.4应急结束

  (1)应急结束的标准

  事故遇险人员被安全救出,遇险人员和遇难人员被全部运上地面并确认完毕,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

  (2)应急结束的确定程序

  首先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详细核实遇险人员、被解救和遇难人员无误后,提出应急结束报告;然后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最后由指挥长批准。如有遇险人员未被解救,应由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并形成纪要,经应急指挥部全体会商通过,与遇险人员家属妥善沟通并签订赔偿协议后,才能确定。

  (3)应急结束的发布由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发布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整体救援工作的结束由现场指挥部向区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报告后,由区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做出决定。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需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区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后,由区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指定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

  5、信息公开

  5.1信息发布部门及负责人

  由区委宣传部负责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全过程的信息发布。

  5.2信息发布程序

  信息发布要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事故信息发布要经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核准,经指挥部指挥长签批后发布。

  5.3信息发布原则

  信息发布应积极主动,准确把握,避免猜测性、歪曲性报道。要加强与媒体的互动,提高引导把握舆论的能力。

  6、后期处置

  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后期处置工作由事故单位所属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政府负责组织。各小组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后期处置工作。

  6.1污染物处理

  根据不同污染物的处置方法进行处置或委托生态环境局协助进行处置,防止出现二次污染。

  6.2生产秩序恢复

  在事故原因调查准确、采取措施后,指挥部安排企业组织维修人员对受事故影响的设备、设施进行修理或更换,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6.3医疗救治

  医疗救护组妥善安排救治事故中受伤人员;对员工进行心理疏导,以消除恐慌心理。

  6.4人员安置

  群众工作组妥善做好伤亡人员和家属、转移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必要医疗条件。

  6.5善后赔偿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周边生产生活影响的,应积极主动与伤亡人员及其家属、受影响区域的人员进行沟通和协商,及时救助,善后处理组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6.6应急救援评估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区政府。

  7、保障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工矿企业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工矿企业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应对工矿企业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7.1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预案中涉及到的单位、部门、人员应保证相互间通讯、信息(利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的畅通,区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定期调度,保证预案的及时启动。

  7.2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完善的应急指挥系统。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迅速、准确决策。充分利用现有的有线、无线、图像监控等指挥和调度信息能力资源,保证迅速有效。

  所有工矿企业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完备的各类图纸资料,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7.3现场抢险装备和物资保障

  (1)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2)各工矿企业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3)建立全区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信息库,掌握全区各工矿企业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种抢险所需的车辆、电力设施、排水设施及材料、通风设施、灭火设施等型号以及匹配用途,与涉及应急救援设备生产的厂家建立信息联系。

  7.4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救护队要始终做好救护准备。值班的救护小队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出动,迅速赶到现场,及时开展抢险救护工作。

  预案中涉及的部门及人员,要与有关部门保持工作联系,如发生工作变动,应及时补充相应的人员,保证预案的有效实施。

  7.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7.6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保证医疗救治和疫情控制及时、有效、安全。

  7.7治安保障

  要加强对重要人员、重点区域、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7.8资金保障

所有工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金。确保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9宣传教育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专栏、专报、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工矿企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矿区群众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应急预案管理

  8.1应急预案培训

  区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定期组织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保证应急系统在工矿企业发生事故时能正常有序的运行。

  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区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区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

  8.2演练

  区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每三年组织一次彭山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习。

矿山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8.3应急预案修订

  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重大情况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区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隶属关系组织审查、审批。根据实际变化情况每两年对预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8.4应急预案备案

  预案编制完成后,由区应急管理局进行备案。

  8.5应急预案实施

  明确应急预案实施的具体时间、负责制定与解释的部门。

  本预案由彭山区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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