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众参与 > 意见征集 > 正文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求《眉山市​彭山区污泥监督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14      信息来源:彭山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区污泥产生、转移、处理、处置等全过程的环境监管,坚决打击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区污泥管理实际情况,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眉山市彭山区污泥监督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从发布之日起7日内,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提出您的意见或建议。

联系人:朱女士,李女士

联系电话:028-37625506,15883342003

附件:眉山市彭山区污泥监督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4日

附件:

眉山市彭山区污泥监督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污泥产生、转移、处理、处置等全过程的环境监管,坚决打击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污泥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污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等。

第三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污泥管理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监管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管理工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彭山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监管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泥处置单位的污泥管理工作;区交通运输局和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指导监督污泥运输车辆管理工作;成眉石化园区管委会负责指导监督本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管理工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彭山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监管南方家居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管理工作,南方家居园区管委会协助管理。

第二章 污泥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污泥产生单位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六条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应当分别制定污泥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对从事污泥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并定期开展污泥意外事故应急演练。

第七条 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

第八条 污泥暂时不转移的产废单位以及污泥处置单位,必须建设贮存设施、场所,经无害化处理后安全存放。建设污泥贮存、处理、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九条 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污泥产生单位、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台账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污水处理设施转出污泥时应如实填写转移联单;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第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明确为危险废物的污泥,以及经鉴定为危险废物的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对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彭山生态环境局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之间应签订有效的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内容应包括一定时间内的污泥的产生数量、转运车次、转运时间、接受时间、转运及处置费用、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二条 污泥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并具有明显的警示性标识。运输过程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不设中转储存点,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城区路段通行时间控制在22:00—次日07:00。

第三章 污泥的处置

第十三条 污泥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污泥处置单位要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进行污泥的贮存和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十四条 污泥处置单位应建立健全泥质及污泥处置副产品检测和检验制度。每半年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泥、泥饼、泥粉等的含水率、重金属等指标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定期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污泥处置单位每半年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厂区臭气排放及厂区边界的臭气浓度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定期报送彭山生态环境局备案,一旦发现浓度超标,污泥处置单位应立即向彭山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污泥处置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计量房,在处置污泥前逐车过磅计量登记,按月汇总。同时,污泥产生单位有权对污泥处置单位和污泥运输车辆转运情况进行检查,并可派员跟车到污泥处置单位查看污泥计量情况。

第四章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的管理

第十七条 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将污泥脱水后运至有处置能力(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明确能处置污泥)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第十八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污水处理厂(站)污泥的管理情况纳入运营维护绩效考核。对不按要求进行台账管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污泥的污水处理厂(站),扣除相应的绩效评分。

第五章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的管理

第十九条 由区卫生健康局指定有处理能力(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明确能清掏污泥)的清掏公司和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公司,并组织医疗机构与指定的清掏公司签订污泥清掏协议,与指定的处置公司签订污泥处置协议。

第二十条 区卫生健康局将医疗机构污泥的管理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对不按要求进行台账管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污泥的医疗机构,区卫生健康局扣除相应的绩效评分。

第六章 工业污泥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污泥作为一般固体废物的工业企业,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处理处置污泥。交由第三方公司处置的,必须交由有处置能力(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明确能处置污泥)的公司。

第二十二条 污泥作为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进行污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彭山生态环境局将企业的污泥管理情况纳入年度环境信用评价。对不按照要求进行台账管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污泥的企业,彭山生态环境局扣除相应的信用评价分。

第二十五条 成眉石化园区管委会将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管理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对不按要求进行台账管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污泥的情况,成眉石化园区管委会扣除相应的绩效评分。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检查污泥产生、运输、处置单位对污泥的收集、贮存、转运、处理、处置及台账等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督管理部门出现: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行为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产生、运输、处置污泥的单位,不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污泥收集、贮存、转运、处理、处置的,由相关责任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产生、运输、处置污泥的单位,造成污泥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网站维护技术联系电话:028-376035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8-37603556

网站标识码5114220003  蜀ICP备1902683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2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6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