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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有限禁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11      信息来源:政府办

为进一步做好2020年烟花爆竹有限禁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有限禁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从发布之日起7日内,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提出您的意见或建议。

联系人:赵先生,刘先生

联系电话:028-37622035,18990393119

电子邮箱:463808641@qq.com

附件: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有限禁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1日

附件: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2020年有限禁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行业领域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确保2020年全区不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和引发重度以上空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彭山区实际,尊重民风民俗,现就全区2020年有限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限禁放时间

烟花爆竹有限禁放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2月8日。

二、有限禁放区域

北至岷江二桥引道(观保路),南至彭山区新中医院(兴隆路),东至岷江河,西至成乐高速的区域范围在有限禁放时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车站码头、乡镇医院、敬老院、集贸市场、酒店宾馆、大型商场、旅游景区、城市公园、中小学校、公共文化场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气)站、输气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设施、军事设施、通信线路、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场所100米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有限禁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与处罚

(一)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有限禁放烟花爆竹工作。

(二)对在有限禁放区域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行为,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安全事故的,由消防、环保、应急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大群众应当主动遵守有限禁放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并主动劝阻、制止不安全行为,积极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公安110,综合执法37625719,应急37622035,环保12345,市场监管12315,消防119。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1日

附件

禁放区域图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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