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中小学教师和校长队伍整体素质,不断加强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一)规范教师编制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统筹考虑学校性质、学科结构、生师比、班师比等因素,每年4月核实调整一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优化教师资源配置。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中小学校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
(二)完善教师补充机制。严格按核定编制配齐配优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每年教师减员产生的空缺编制须及时足额用于补充新教师。在教师招聘过程中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又要创新招录方式,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课堂授课考试直接考核聘用。要加大农村学校和紧缺学科教师招聘力度。乡村义务教育学校补充音乐、体育、美术专业教师,对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可按规定公开考核招聘。补充地域性紧缺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可按规定实行双向选择、公开考核招聘。公办中小学寄宿制学校管理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要做好国家和省属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工作。
(三)加强教师资源配置管理。各区县要建立本区域同层级教师定期异校交流制度,每年教师交流数量应达到辖区内教师总数的10%。通过学区一体化管理、共同体办学、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名师送教等途径均衡配置教师资源。城区(含县城)中小学教师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职称),要有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或从教以来2年以上在薄弱学校、农村学校、藏区(彝区)学校从教或支教经历。要积极探索建立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区县集中管理、统筹使用机制。
(四)构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始终把师德师风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位置。不断加强师德教育,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纳入教师职前培训和在职继续教育必修内容。严格落实师德考核,建立和完善教师年度师德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绩效工资、评优选先、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树立师德标兵,大力宣传师德先进典型。强化师德监督,建立学生、家长和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等行为。
(五)大力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加强市、区县教师培训机构建设,鼓励支持区县整合师训、教研、技装等部门资源建立教师发展中心,建设一批高水平的教师培训基地。创新培训制度,强化全员培训,实行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确保教师5年参加360学时的培训。创新培训模式,建设开放的网络培训平台,实现教师培训现代化。强化校本研训,各级各类学校按照教师专业标准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校本研训机制。强化名师引领,加强全市特级教师、知名教师、名优教师和骨干教师等优秀教师的管理使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强化经费保障,落实知名教师、知名校长工作室经费,除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用于教师培训外,各区县应单独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逐年递增,至2020年达到教师工资总额的1.5%。
(六)加大先进表扬力度。进一步加大对教师和校长的表扬激励,评选表扬优秀教师、优秀校长、知名教师、知名校长,树立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教师职业荣誉感,营造更加浓厚的尊师重教氛围。
(七)深化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制度,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实行评聘结合。探索建立教师职务(职称)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人员能进能出的聘用制度。严格教师资格制度,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继续完善中小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探索区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岗位统一管理使用制度。
(八)依法保障教师待遇。要严格执行《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并逐步提高”的规定,按时足额兑付教师的各项工资、奖励,并通过增加绩效工资总量等方式提高教师待遇。依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工作量和实际贡献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重点向班主任、骨干教师和一线教师倾斜。按照规定为教师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切实关心教师身心健康,按时组织教师体检,对2016年起获得市委、市政府及以上表彰(表扬)的优秀教师(校长),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每年组织一次免费体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对罹患重大疾病和生活特别困难的教师,要通过多渠道进行帮扶。
二、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
(一)完善校长选拔任用机制。按照《四川省中小学校长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川府发〔2013〕40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机制。公办普通高中和职中校长由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名考察,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聘任管理。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选拔、聘任和管理。建立中小学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制度,校长职位空缺或校长任期届满需要重新确定人选的,采用公开招聘方式择优选拔。
(二)实行校长任期制和交流制。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校长任期和交流管理,建立制度,统筹安排。中小学校长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但在同一学校任期不得超过三届,任满三届必须异校交流。区县域内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校长异校交流。要积极探索中小学校长职级制。
(三)依法保障校长治校权力。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要有责有权管校。校长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学校教师配备,推荐或选聘副校长,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可以按照规定和程序考核、奖惩教职工,在学校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聘任教职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理学校财产,可以对财政拨款、学杂费留成、社会赞助、个人捐赠等学校各项收入按财经制度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教改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四)加强校长履职管理。实行校长目标考核制度,聘任校长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校长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并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继续聘任及其他奖惩的主要依据。校长绩效考核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单列,不在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进行统筹。实行校长述职述廉制度,校长每年须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个人述职述廉报告。实行校长离任经费审计制度。
(五)完善校长培训制度。按照校长专业标准,新任校长必须在一年内参加累计不少于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在职校长每届必须接受累计不少于150学时的集中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聘任的必要条件。实施名优校长培养工程,名优校长培养对象要定期参加校长高级研修培训。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为中小学校长搭建学习交流平台。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和校长队伍建设,将其作为教育事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各单位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扎实推进教师和校长队伍建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教师和校长队伍的统筹管理和指导,不断提升队伍整体素质。机构编制、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在政策范围内给予支持。财政部门要确保教师和校长队伍建设的经费投入,切实保障教师和校长待遇。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区县政府教师和校长队伍建设工作的督导检查,重点督查编制管理、培养培训、经费支持、待遇保障等工作落实情况,定期发布督查评估报告。要把教师和校长队伍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目标绩效考核、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通过第三方评估、学生和家长代表评价等方式,提高评估评价的针对性、实效性,作为评优评先、表扬奖励的重要依据。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