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7〕44号)和《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眉委办发〔2016〕28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如下。
一、抓住领导干部关键少数,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一)建立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职责清单。根据《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进一步细化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职责清单。对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职责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年度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
(二)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跟踪问效和考核评价制度。健全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建设,明确具体考核内容、分值和考核方法,将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绩效管理,增强考核结果的科学性、引导性和有效性。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责任人约谈制度,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目标绩效办、各县(区)政府)
(三)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市、县(区)两级政府每年一季度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一季度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
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实效
(四)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落实《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明确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标准、程序和责任追究,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不得提请本级政府审议,政府不得作出决策。(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
(五)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完善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点建设项目等要充分听取公众意见。重大行政决策情况要如实记录并完整存档。(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
(六)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责任单位:市委政研室、市政府研究室、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
(七)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市、县(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选取1—2件重大行政决策,对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评估。(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等市级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
(八)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贯彻落实《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健全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风险评估主体,细化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财政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标准,不断提高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能力。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和“应评尽评”要求开展深化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市委维稳办、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
(九)健全完善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和“两法”衔接机制。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联动执法、部门联动执法、系统协作执法,整合有限的执法力量。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分部门、分系统制定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和案情通报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深化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工作,形成规范行政执法、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合力。(责任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法制办、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
三、认真履行依法行政职能,发挥法治服务保障作用
(十)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根据省政府审定发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修改完善市本级投资项目限制禁止清单,进一步缩小核准制项目范围,合理划分核准权限。进一步完善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和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探索建立“互联网+党务政务服务”基础平台。推动部门政府信息数据共享,实现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各部门业务专网有效对接。(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市法制办、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
(十一)履行法治保障职能,助力推动创新改革。围绕省、市“十三五”目标任务、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快推进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资源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等方面立法。(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十二)履行复议应诉职能,依法化解行政争议。完善行政复议审理听证制度等制度建设,提升行政复议规范化水平。健全完善市、县两级行政复议委员会,发挥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复议审理权,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建立复议案件巡回听证机制,积极推行“巡回听证、实地办案”模式,对重大疑难案件按照便民原则以巡回听证的形式,到申请人所在地举行听证会,提升复议案件办案透明度和当事人参与度,增强复议公信力。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统一行政应诉法律文书,严格按照《眉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要求,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回应司法建议和行政复议意见、建议,办理情况抄送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
(十三)开展相对集中试点,积极推进行政许可权改革。在青神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审批方式,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委编办、市法制办、市党务政务服务中心、青神县政府)
(十四)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开展全面清理自查,完成核查整改,逐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各县(区)政府)
(十五)完善市场定价机制,不断深化价格体制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贯彻落实《四川省定价目录》,大幅缩减政府定价种类和项目。基本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四、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十六)提升政府立法水平。落实《眉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试行)》,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加强政府立法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和立法协商工作,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拟设立的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广新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法制办)
(十七)提升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建设,总结完善试点工作经验,发挥试点工作成效。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明确执法辅助人员的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有条件的市级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公布1—2件典型案例。(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
(十八)提升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水平。落实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按照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实现制定主体、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流程和审查意见文书标准化管理。严格落实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和有效期制度,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到位、报备不规范不及时、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完成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在政府网站等信息平台开设专栏公布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与文本,并实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室、市级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
(十九)提升政务信息公开水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决策部署,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17〕40号)要求,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深化公开内容,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服务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防风险大局。实施政务舆情回应,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当地涉事责任单位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已掌握的事实类信息,原则上不超过2小时,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
(二十)提升行政争议裁决水平。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文物认定争议、企业名称争议、专利侵权纠纷等方面的行政裁决(裁定)制度。依法裁决有关争议纠纷,及时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和其他有行政裁决职能的市级部门(单位)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一)提升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水平。在现有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合格单位中,培育法治政府示范创建优秀示范单位,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突出的部门(单位)给予表扬。(责任单位:市依法治市办、市法制办、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