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关于征求《眉山市彭山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和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激励和调动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彭山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我区实际,区社科联起草了《眉山市彭山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和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对该办法的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3月7日。
二、征求意见反馈方式。
(一)电话反馈:028—37621836;
(二)电子邮箱反馈:936516993@qq.com。
附件:眉山市彭山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和优秀
成果评奖办法(征求意见稿)
眉山市彭山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4年2月7日
附件
眉山市彭山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
和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激励和调动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彭山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强区建设提供强大智力支撑,发挥社科规划和社科评奖引导作用,根据《眉山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和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结合彭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是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新创造、理论与实践结合,着眼彭山高质量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充分发挥社科力量“思想库”“智囊团”作用,推动哲学社会科学全面繁荣。
第三条 眉山市彭山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设置重大委托课题和区级课题。每年根据全区中心工作,开展课题立项、研究和结项工作。
重大委托课题是指涉及题材特别重大,区委、区政府关注的应用对策性研究,需要联合攻关的重大课题;区级课题是指涉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和实践性研究重要课题。
第四条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设立眉山市彭山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评奖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课题立项
第五条 成立眉山市彭山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工作组(以下简称区课题工作组),负责全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评审立项、研究管理和评审结项工作,由区委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社科专家任成员。区课题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区社科联),负责全区社科研究课题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区课题工作组每年发布一次社科研究课题指南。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区课题工作组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
第七条 区课题工作组对申报的课题组织综合评审确定立项课题,由区委宣传部、区社科联印发立项通知。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八条 区课题工作组负责对立项课题研究的管理和指导。设立课题联系指导人制度,负责课题研究指导、质量把关。区课题工作组办公室对课题的立项、实施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检查指导。
第九条 立项课题责任单位应为课题研究提供良好条件。课题组要深入调查研究,形成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及时完整提交申请结项报告。阶段性成果要及时摘要报送,加强宣传、推介和运用。
第十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课题研究内容、改变最终成果形式、推迟结项时间等,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区课题工作组办公室批准后变更和调整。个人申报者直接向区课题工作组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 课题研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研究经费使用不得违反财经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区课题工作组办公室组织社科专家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结项评审,结项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30%。对优秀、合格课题研究成果,区课题工作组办公室印发结项通知,给予研究经费资助。未经区课题工作组办公室批准,不按要求提交结项申请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课题立项。
第四章 成果应用和转化
第十三条 区课题工作组对年度立项课题研究成果有优先使用权。申请资助公开出版的成果应在显著位置标注“眉山市彭山区社科研究立项课题成果”字样。
第十四条 充分利用相关媒体,加强对区社科研究立项课题成果的推广宣传。
第十五条 区课题工作组及时将应用价值好、学术价值高的研究成果编印成册,供有关领导、部门决策参考。区课题工作组办公室将研究成果择优汇编,供部门参阅。
第十六条 课题研究成果,被区委、区政府采纳成决策应用于助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经区课题工作组评审认定,给予不高于1万元奖励。
第五章 成果评奖
第十七条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坚持政治标准、注重质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八条 设立眉山市彭山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审委员会)。由区委分管领导、社科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具体实施细则。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设在区社科联,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区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评奖成果学科分类设立学科评审组,由相应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区评审委员会可根据评奖工作实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学科组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评奖范围、条件和奖励标准
(一)以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并有应用价值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二)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论文集。设一等奖1名(可空缺),奖励
3万元;二等奖不超过2名,各奖励2万元;三等奖不超过3名,各奖励1万元;优秀奖不超过5名,各奖励5000元。
(三)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在市级及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并具有内部刊号的内部资料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设一等奖不超过2名(可空缺),各奖励1万元;二等奖不超过4名,各奖励5000元;三等奖不超过6名,各奖励3000元;优秀奖不超过8名,各奖励2000元。
(四)公开发表的调研报告、对策研究;在市级及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并具有内部刊号的内部资料刊物上发表的调研报告、对策研究;不宜公开发表的被市级及以上国家机关采用、推广的调研报告、对策研究等。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采用或在其机关刊物上刊载的,可参评一等奖,每篇奖励1万元;在其他国家机关刊物刊载,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采用或在其机关刊物上刊载的,可参评二等奖,每篇奖励5000元;在省级其他机关刊物,被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采用或在其机关刊物上刊载的,可参评三等奖,每篇奖励2000元;在其他市级机关刊物上刊载的,可参评优秀奖,每篇奖励1000元。相同调研报告、对策研究被多个刊物采用的,按最高级别标准奖励,不重复计奖。
(五)已结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国家级课题设为一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省级课题设为二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市级优秀课题设为三等奖,每项奖励5000元;市级合格课题和区级优秀课题设为优秀奖,每项奖励2000元。
(六)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评奖范围:各类教辅教材,文学作品,新闻报道,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年鉴,软科学研究课题,辑集的人物传略、回忆录、一般的大事记及简单剪辑转抄的资料书,版权有争议且尚未妥善解决的研究成果,属国家秘密的研究成果。
第二十一条 优秀成果奖申报
(一)区社科联所属区级学会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申报者向所在单位申报。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区评审办申报。
第二十二条 区级社科学会和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做好优秀成果奖申报的资格审查推荐工作。区评审办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复审。
第二十三条 已获得区委、区政府表扬奖励的成果不再申报参评。
第二十四条 各奖项如无符合条件的,可空缺。
申报参评的成果经学科评审组初评、学科组组长会商复评、区评审委员会审定,形成拟获奖成果建议名单,由区评审办在区级主要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满,对有异议的拟获奖成果,由区评审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区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对区评审委员会审定后的获奖成果审查批准后给予通报,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七条 获奖者的获奖证书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坚持标准、客观公正,实行回避制度。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区评审委员会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获奖成果,如发现申报者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由区社科联报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六章 经费及其他
第三十条 区财政按规定将课题经费、优秀成果评奖经费和成果转化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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