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眉 山 市 彭 山 区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工作,结合本区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一年来的实际运行情况,对《眉山市彭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眉山市彭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9年10月17日印发《眉山市彭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眉彭退役军人发〔2019〕9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彭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2021年8月25日
眉山市彭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 管理办法
为加强新时代困难退役军人军属关爱帮扶工作,帮助解决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本人父母、配偶、子女)(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家庭”)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困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和《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的指导意见》(川退役军人发〔2019〕18号)文件精神,结合彭山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现行抚恤优待政策相配套、与个人实际困难程度相关联的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工作新机制,着力提高退役军人军属服务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让退役军人更加感受到党和政府、社会的温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金名称
眉山市彭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
三、基金性质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帮扶基金。
四、帮扶对象
基金主要用于帮扶具有眉山市彭山区户籍(不含青龙街道、锦江镇)并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及其他优抚对象家庭(退役军人本人、配偶、子女、共同生活的退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家属)。
五、帮扶原则
(一)明确主体。坚持属地管理、属地负责,区退役军人局承担本区(不含青龙街道、锦江镇)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工作的主体责任,切实发挥组织领导、制度安排、资金筹集等职能作用。区级人民政府发挥统筹指导和支持帮助作用。
(二)救急救难。重点针对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家庭面临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不搞大包大揽、普惠帮扶、平均分配。
(三)帮扶叠加。坚持依托普惠、体现优待,将社会保障普惠待遇与退役军人特殊关怀相结合,在确保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家庭纳入现有制度予以保障基础上,针对退役军人家庭特殊困难分类给予生活、医疗、就业等叠加优待帮扶。
(四)规范运作。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管理,严格对象审核和标准核定,确保关爱帮扶工作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六、帮扶内容
(一)急难救助。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无责任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疫情、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中断、财产重大损失、人员死亡或重大伤残,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家庭。
(二)困难救助。无明确急难事件,但家庭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家庭。
(三)医疗救助。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之后,自付费用负担仍然过重,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家庭。
因门诊医疗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家庭。
(四)教育帮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家庭子女在读高中、大学(全日制学校)的,或退役军人本人、配偶参加高等学历或职业教育的。
(五)就业帮扶。有劳动能力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造成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或属于“零就业家庭”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家庭。
(六)创业帮扶。困难退役军人本人进行创业的可申请创业援助。创业项目必须是已经开展的项目。创业援助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眉山市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精神予以援助。
(七)其他帮扶。因其他特殊困难确需关爱帮扶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家庭,经评估审核后,制定特殊帮扶措施。
七、帮扶标准
在确保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家庭纳入现有制度予以保障基础上,针对退役军人家庭特殊困难分类给予生活、医疗、就业等叠加优待帮扶。具体帮扶标准为:
(一)急难救助。一次不超过2000元。
(二)困难救助。一次不超过1000元。
(三)医疗救助。一次不超过10000元。其中除享受各类医疗补助政策后自付费用0.5万元至1万元的一次性帮扶1000元;1万元至2万元的一次性帮扶2000元;2万元至3万元的一次性帮扶4000元;3万元至4万元的一次性帮扶6000元;4万元至5万元的一次性帮扶8000元;5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帮扶10000元。
(四)教育帮扶。一次不超过2000元。
(五)就业帮扶。通过整合社会资源,结合相应企业和机构的岗位需求,利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定向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推荐进入企业或机构就业。培训效果经评估认定后,给予培训补助。一次不超过1000元。困难退役军人本人及配偶持有失业证的,可申请就业帮扶,就业帮扶每年可申请一次,最多申请两年。
(六)创业帮扶。提供创业培育、创业指导、专家论证、项目包装、品牌策划、机构孵化以及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并根据实际提供一定资金支持。一次不超过5000元。
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当在困难发生1年内,由本人(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指定法定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同一年度、同一申请人申请同一帮扶内容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全年最多申请两类帮扶。特殊情况,报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党组同意后予以帮扶。
八、申报材料
(一)急难救助。《眉山市彭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若属低保对象,应提供低保证明复印件;退役证或其他能证明是退役军人的复印证件;申请人为非退役军人本人的,需提供能够证明退役军人与申请人之间直系亲属或委托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急难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困难救助。《眉山市彭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若属低保对象,应提供低保证明复印件;退役证或其他能证明是退役军人的复印证件;申请人为非退役军人本人的,需提供能够证明退役军人与申请人之间直系亲属或委托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困难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医疗救助。《眉山市彭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若属低保对象,应提供低保证明复印件;退役证或其他能证明是退役军人的复印证件;申请人为非退役军人本人的,需提供能够证明退役军人与申请人之间直系亲属或委托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出院证明,出院结算单,医疗门诊发票等相关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并签署后,退回原件)。
(四)教育帮扶。《眉山市彭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若属低保对象,应提供低保证明复印件;退役证或其他能证明是退役军人的复印证件;申请人为非退役军人本人的,需提供能够证明退役军人与申请人之间直系亲属或委托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出具的在校在读证明等。
(五)就业帮扶。《眉山市彭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若属低保对象,应提供低保证明复印件;退役证或其他能证明是退役军人的复印证件;申请人为非退役军人本人的,需提供能够证明退役军人与申请人之间直系亲属或委托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失业证明、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等相关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并签署后,退回原件)。
(六)创业帮扶。《眉山市彭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若属低保对象,应提供低保证明复印件;退役证或其他能证明是退役军人的复印证件;申请人为非退役军人本人的,需提供能够证明退役军人与申请人之间直系亲属或委托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并签署后,退回原件)。
九、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帮扶对象在户籍所在镇(街道)领取并填写《眉山市彭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申请审批表》,同时向村(社区)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村级初评。村(社区)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审批表和本人退伍证或其他能证明是退伍军人的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其他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一同交镇(街道)复审。
(三)镇(街道)核审。镇(街道)对对象本人和村(社区)上交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审。镇(街道)还需详细核实申请对象本年度的其他帮扶、救助项目及金额。
(四)区上审批。镇(街道)将申报材料上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资料再次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帮扶金额进行审批。
十、基金管理
(一)基金规模。基金规模初定为200万元。根据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补充。
(二)资金来源
1.区财政安排资金;
2.上级“以奖代补”资金;
3.接收企业、个体工商户、爱心人士及社会捐赠资金;
(三)账户开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开设“眉山市彭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专户”,专户专用专账核算。
(四)兑现方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户报”、“村评”、“乡审”的困难帮扶申请审批后,通过“一卡通”打卡方式兑现帮扶资金。
(五)管理监督。基金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基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十一、 本办法自2021年8月25日起执行,2019年10月17日印发《眉山市彭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眉退役军人〔2019〕9号)同时废止。
十二、本管理办法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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