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水利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5-07-03     发文机构:区政府办

类别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

公开时限

公开责任

监督电话

法定公开事项

政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区水利局

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局属各股室、下属各事业单位

028-37631291

其他文件

区水利局

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机关简介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2.《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第七条

区水利局

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办公室

028-37631291

规划计划

水利发展规划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区水利局

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服务中心

028-37631291

财务信息

预算决算

区水利局预算及编制说明、决算及编制说明

法律、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3.《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4.《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第七条

区水利局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项目计划和财务股

028-37631291

政府采购

区水利局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及结果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4.《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5.《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第七条

承办股室(单位)

见公告

法定公开事项

行政执法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河道采砂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区水利局

政府网站

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各相关股室(单位)

028-37631291

行政征收

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行政强制

对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扣押的强制措施;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强行拆除或封闭的强制措施;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予以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矸石、尾矿、废渣等代为清理的强制措施;对拒不缴纳或者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费加收滞纳金的强制措施;对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而代为治理的强制措施;对拒不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代为清除的强制措施;对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限期拆除的强制措施;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强制措施

行政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监督检查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水利工程检查;水资源检查;河道采砂检查;农村饮水安全检查;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水政监督检查;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和项目稽察

行政奖励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奖励;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对在防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对河道采砂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奖励;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成绩显著的奖励;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确认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审定

其他行政权力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验收(含阶段验收、竣工验收);水闸安全鉴定审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备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及处理;水利建设市场(含信用)的监督管理;一般设计变更核备或审批

重大项目

水利项目

相关水利工程可研报告审查结果,初步设计报告、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结果,重大设计变更批准结果,竣工验收时间、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等信息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区水利局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各相关股室(单位)

028-37631291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区水利局

政府网站

次年1月31日前

办公室

028-37631291

人事信息

人事任免信息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

2.《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第七条

区水利局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办公室

028-37631291

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指南(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申请处理、收费等);在线受理申请表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区水利局

政府网站

对申请人愿意且内容可公开的咨询建言类留言时间、答复时间、答复单位、答复内容在完成答复后20个工作日内;留言受理反馈情况统计数据每月5日前更新(遇节假日顺延)

各相关股室(单位)

政策解读

图文、视频、动漫等解读材料以及在线访谈、新闻发布会等

行政法规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九条

3.《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号)第六十九条

4.《四川省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

区水利局

政府网站

自该政策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区水利局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附件【眉山市彭山区水利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xlsx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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