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审计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5-06-30     发文机构:区政府办

类别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

公开时限

公开责任

监督电话

法定公开事项

政策


□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审计局

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区审计局-法制与内部审计股

028-37623803

其他文件

区审计局

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区审计局-法制与内部审计股

028-37623803

机关简介

领导分工

领导姓名、工作职务、工作分工、标准工作照(近期1寸彩色浅底免冠照片)

□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区审计局

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区审计局-办公室

028-37621562

职能职责

内设机构名称、职责

内设机构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法定职能

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办公时间等

规划计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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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区审计局-办公室

028-37621562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法律

□行政法规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六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区审计局

政府网站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

区审计局-法制与内部审计股

028-37623803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行政处罚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六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六款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九条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行政处罚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六款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

对企业与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行政处罚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六款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行政处罚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六款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

对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行政处罚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六款

2.《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条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政处罚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六款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六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其他行政权力

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六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

公共服务

咨询、建议、交流

□行政法规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二款

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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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区审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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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信息

预算决算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法律

□行政法规

《预算法》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

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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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局统一要求发布

区审计局-办公室

028-37621562

政务动态

通知公告

□行政法规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四川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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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区审计局-办公室

028-37621562

部门风采

党建、廉政、审计风采

□行政法规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四川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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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区审计局-办公室

028-37621562

审计结果公开

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行政法规

《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

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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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二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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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行政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区审计局

政府网站

每年:各行政机关1月31日公开/县级政府2月10日公开/市级政府3月10日公开/省级政府3月31日公开

区审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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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

年度报告

□其他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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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4月1日之前

区审计局-法制与内部审计股

028-37623803

政策解读

审计工作报告解读、审计整改报告特点解读、与审计相关的政策文件的解读

□行政法规

□其他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九条

3.《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号)第六十九条

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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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区审计局).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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