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4年修订背景
根据《眉山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管理办法》(眉府发〔202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2023年修订)》(眉彭府发〔2023〕9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实际,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管理,修订了《眉山市彭山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管理办法》(眉彭府发〔2021〕1号)。
二、2024年修订过程
区发改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彭山工作实际,经认真研究,修订了《眉山市彭山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管理办法》(眉彭府发〔2021]1号),于2024年4月26日书面征求了区级相关单位、部门及公众意见,根据各单位(部门)意见进行了修订。
三、2024年修订内容
文本在《眉山市彭山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管理办法》(眉彭府发〔20211号)文件基础上进行修,修订共有2处,已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一是修订第七条表述为:“建立新增工程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该项目牵头区领导(没有项目牵头区领导的,由项目业主的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下同)担任,成员为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司法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等)、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的分管负责人,区审计局、业主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项目业主列席会议。”。
原文第七条表述是:“建立新增工程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该项目牵头区领导(没有项目牵头区领导的,由项目业主的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下同)担任,成员为区发展和改革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等)、区财政局的分管负责人,区审计局、业主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项目业主列席会议。”
修订按照《眉山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建立新增工程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项目业主的市领导担任,成员为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项目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及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增加区司法局、区行政审批局。
二是修订第二十条表述为:“新增工程审定后,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业主按程序报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对超过已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审批部门委托财政评审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评审后,进行调整。”
原文无相应描述。
修订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第十九条:“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委托评审机构进行专业评审。”和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四川省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投资规[2023〕600号)第十六条“因项目建设期内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经主管部门审核,省发展改革委复核并委托评审机构进行专业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以及《眉山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管理办法》调整该项表述内容。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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