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做好龚家堰水库管理和保护,确保水利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我单位起草了《眉山市彭山区龚家堰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通告(代拟稿)》(以下简称《通告》),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2021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21〕164号),提出:“十四五”期间,全面完成水利行业管理的水库、水闸和堤防等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2022年10月11日,四川省水利厅发布《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四川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的通知》(川水发〔2022〕19号),其中,明确要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划定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并进行公告,实现水利工程全过程标准化管理。”
龚家堰水库作为彭山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唯一一座中型水库),也是彭山区最主要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其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与严格落实《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更加有助于规范水库周边区域的活动,防止对水库造成污染和破坏,从而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一步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
另外,制定《通告》是推进四川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认定水利部标准化管理工程的重要举措。2024年2月,龚家堰水库已被水利部办公厅认定为水利部标准化管理工程,成为西南地区首座达到此标准的中型水库。但是,关于龚家堰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工作一直在推进中,至今未正式完成,因此需要在水利部复评认定之前完成此项工作。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可行性。《通告》中关于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的划定及要求均严格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制定,不存在突破或抵触上位法的情况。其《通告》范围划定以龚家堰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调整、撤销成都市金堂县北河等部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川府函〔2018〕156号))和龚家堰水库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基础,且《通告》范围划定在2022年完成的龚家堰水库水源地生态保护工作集中流转土地范围之内,即水库征地红线480.5米高程以上50米范围之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龚家堰水库水源地生态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眉彭府办函〔2022〕2号)),故《通告》不存在新征土地和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况。
另外,《通告》中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要求符合《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上位法没有抵触之处,故本《通告》不存在新增工作的情况。
因此,《通告》实施时机和条件基本成熟,条款具有可行性,制定《通告》是贯彻落实水利部、水利厅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充分保证龚家堰水库水利工程安全,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和彭山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2024年1月起草了《眉山市彭山区龚家堰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并于3月征求了公众意见,未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的反馈;征求了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和园林中心、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和江口街道、黄丰镇意见,均反馈无意见,形成了《眉山市彭山区龚家堰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通告(代拟稿)》;3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了合法性审核,审核意见为符合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二)制定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48号,2016年9月1日,现行有效),《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2021年9月29日,现行有效)等法律、法规制定。按照《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21〕164号,2021年5月31日,现行有效),《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四川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的通知》(川水发〔2022〕19号,2022年10月11日,现行有效)等要求制定。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内容为龚家堰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和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要求。《通告》主要分为三个章节六条内容,由第一章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一)工程管理范围和(二)工程保护范围组成;第二章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要求,(一)工程管理范围要求和(二)工程保护范围要求组成;第三章其他说明组成。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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