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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20     发文机构: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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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布背景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支持、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举报滥食野生动物、滥挖滥采野生植物、非法捕猎、交易、杀害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全力营造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和公众参与的良好工作局面,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七条,《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举报奖励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川林护函【2021】203号),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我区制定《眉山市彭山区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二、设立的必要性和基本情况

野生动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护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有序推进野生动植物保护,促进区域生物多样性,更加有力地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行为,有必要制定本举报奖励制度。通过本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可以激励公众积极举报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行为,为打击破坏野生动物植物案件提供线索,全力营造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和公众参与的良好工作局面,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三、起草依据和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举报奖励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川林护函【2021】203号),区林业和园林中心结合我区实际,参考周边区县的具体做法,并收集相关部门、乡镇、公众的修改意见汇总,形成本制度。

四、主要内容

(一)奖励对象。奖励对象是指举报彭山区范围内(眉山天府新区所辖区域除外)涉及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查处涉及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嫌疑人,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负有管理职责和特定义务的人员不属于奖励范围,不予奖励。

(二)举报办法。1、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来信、电话等方式举报。2、举报人可以向违法犯罪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或辖区公安派出所举报;也可以向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和园林中心举报。3、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和社会秩序的,应负相应责任。

(三)奖励原则。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查处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2、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总金额不突破举报奖励标准。3、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4、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违法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四)奖励条件。举报涉及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材料;2、举报内容未被区有关执法部门掌握,或者虽已掌握,但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责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所举报的涉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案件。

(五)奖励范围。1、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线索。2、非法滥挖滥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线索。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加工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线索。

(六)奖励标准。1、提供野生动植物行政案件重要线索的,奖励200—500元。2、提供野生动植物一般刑事案件重要线索的,奖励1000元。3、提供野生动植物重特刑事案件重要线索的,奖励2000元。

(七)调查核实。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区林业和园林中心。区园林中心在接到举报或移交线索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移交有关执法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属实且立案的,由调查核实人员填写有奖报告核实单,报区林业和园林中心(水生野生动物报区农业农村局)审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通知举报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八)奖励兑现。1、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由区林业和园林中心,水生野生动物由区农业农村局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举报人兑现奖励。2、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九)保护措施。举报受理单位和奖励办理人员要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无关人员不得查阅受理记录。对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有效。

此制度由眉山市彭山区林业和园林中心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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