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见义勇为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指标,是时代发展的响亮呼唤,是民族精神的宝贵财富。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了《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条例,具体工作由各级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全省各市州、眉山市其他区县已相继出台或正在研究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省、市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工作,根据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决定》和《眉山市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眉府发〔2019〕26号),区委政法委结合我区实际,牵头起草了《办法》。
二、起草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该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1.《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2021年5月28日施行)。
2.《眉山市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眉府发〔2019〕26号)。
(二)起草该规范性文件的过程
2021年11月30日,省委政法委组织召开全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工作视频培训会议,按照会议精神,区委政法委深入研究,广泛调研,起草形成了《彭山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12月6日,通过OA系统征求了各镇(街道)、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等25个单位意见;2021年12月13日—2021年12月24日,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1月,委托彭山区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区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2022年2月25日,《彭山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送审稿)》经三届区政府第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草案的征求意见和协调情况
(一)发函至各镇(街道)、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等25个单位征求意见,收到意见1条,已采纳。
(二)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期间(2022年12月13日—12月24日),未收到公众反馈的意见或建议。
(三)区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办法》制定和实施主体合法,依据明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六章三十八条,分设总则、审核确认、表彰奖励、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办法》界定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标准和确认流程,明确单独或合并使用嘉奖、记功、授予称号、颁发奖金等表彰奖励方式,明确了根据事迹突出和影响程度,可对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见义勇为勇士”或“见义勇为英雄”称号。“见义勇为公民”由区人民政府确认并批准授予,事迹特别突出的,可向市、省推荐申报“见义勇为勇士”和“见义勇为英雄”。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但不完全满足“见义勇为公民”授予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通报嘉奖。《办法》规定了“见义勇为公民”奖励标准为每人奖励20000元,通报嘉奖的每人奖励5000元。《办法》明确了见义勇为人员在就业、本人及子女征兵入伍、子女升学等方面享受的特殊待遇。《办法》对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行为负伤、致残、牺牲所涉及的救治、保险、就业、住房等方面的权益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再作为适用依据。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网站维护技术联系电话:028-376035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8-37603556
网站标识码5114220003 蜀ICP备1902683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2202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