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背景
2016年12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文件要求:规范推进农用地使用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农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和发布工作,及时反映农用地价格变化。
2019年7月,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下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函[2019]34号),要求各区(市)县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要求,对农业开发区内的自然资源,以农业生产能力为主导,开展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及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实施。
2020年6月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下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部署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0]414号),为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支撑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完善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推进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有关工作。
二、定级估价范围
根据《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12)和《农用地估价规程》(GB/T28406-2012)的规定,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本次评估范围为彭山区行政区范围内的所有耕地(水田、旱地)、园地、林地。根据彭山区的实际情况,彭山区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范围为县域全境,评价范围面积351.41平方公里,包括彭山区下辖4个街道办事处(凤鸣街道、观音街道、谢家街道、江口街道),2个镇(黄丰镇、公义镇)。因青龙街道、锦江镇委托天府新区眉山片区管理委员会管理,不在本次评估范围内。评价范围内的农用地面积合计180.26平方公里。
三、主要工作内容
根据《彭山区农用地基准地价编制工作方案》,本次编制工作的任务如下:
1、根据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的均一性及差异性,划分土地级别。
2、在划分土地级别的基础上、测算农用地基准地价。主要土地用途包括:耕地(水田和旱地)、园地、林地。
3、编制基准地价评估修正体系,及各类用地基准地价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和修正系数表;
4、形成完整的成果报告和成果图件;
5、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成果电子化备案。
四、基准地价内涵
1、估价期日:估价期日确定为2021年1月1日。
2、土地权利状况:无他项权利限制条件下的农用地使用权价格
3、土地使用年期:设定为30年。
4、开发程度:满足农业基本生产条件。
五、成果应用建议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后,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粮食产量不断增加。但是,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出现的大量外流导致土地闲置,农地利用集约化程度不断降低。因此,通过农用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将部分农地转移到种田大户手中,是扩大农用地经营规模、解放农村劳动力的有效途径。农用地估价对于公平地税,实现土地权能、加速“四荒”治理开发,促进农用地合理流转,便利融资、确保公共积累,以及促进农用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可持续利用,加强宏观调控等,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1、农用地估价有利于形成城乡统一土地市场;
2、农用地估价有利于农用地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3、农用地定级估价有利于确立合理的土地征用补偿费;
4、有利于加强对农用地的宏观管理。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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