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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2022年以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12     发文机构: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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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背景

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1号)第4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政府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3〕38号)和区政府的工作安排,区司法局牵头开展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2021年清理基础上,对2022年以前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清理过程

区司法局印发了《关于清理2022年以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对区人民政府(办)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彭山经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区级相关部门根据区司法局提供的《2022年以前区人民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参考目录》,进行自查清理后形成初步清理意见报司法局,司法局汇总、审查后再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最后形成了清理结果送区政府审定,共清理出2022年以前区人民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29份。

三、清理结果

按照继续有效、修改后继续施行、废止和失效的清理标准,司法局对29份规范性文件分别制定了清理目录。

(一)《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投资和重点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眉彭府发〔2019〕1号)等1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尚在有效期内,符合工作实际,建议继续有效。

(二)《眉山市彭山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眉彭府办函〔2021〕28号)和《眉山市彭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眉彭府办函〔2018〕72号),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相应标准变化等原因,建议由起草部门修改完善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重新发布。

(三)《关于修订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眉彭府发〔2020〕14号),因已有新文件替代,建议予以废止。

(四)《眉山市彭山区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支农项目资产管护工作的意见》(眉彭府办发〔2018〕10号)等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因适用期已过,建议宣布失效。

四、结果运用

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1号)要求,制定机关将遵循定期清理与动态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原则,适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和目录作出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目录将共同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依据。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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