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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 实施办法

  • 索引号:1495410037/nyncj/2024-00064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nyncj
  • 名 称:眉山市彭山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 实施办法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4-07-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川农规〔2023〕3号)和《眉山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眉农规〔2024〕1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为全面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而开展的田(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土壤改良、农田地力提升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而实施的新建或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区级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区级项目储备库;组织编制申报项目的实施方案并按规定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立项,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项目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

各镇(街道)、村(社区)积极配合区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项目勘查、实施方案编制、项目日常监管,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

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区农业农村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配合制定区级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区级项目储备库,配合开展区级验收等。

第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以破解区域农田障碍因子和提高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绿色生态、建管并重的原则,围绕“旱涝保收、宜机作业、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建设目标,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规定,合理确定田、土、水、路、电等各类工程的建设内容,优化项目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多方参与,尊重农民意愿,引导种粮大户、农民群众、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项目设计、建设、验收和管护。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项目储备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项目规划应遵循“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布局,聚焦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简称“两区”)、大中型灌区、“一核三带十片”天府粮仓示范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对暂不符合建设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可通过布局优化调整、耕地功能恢复等措施,为高标准农田创造条件。禁止在“非粮化”区域、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接省、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牵头编制区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与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规划衔接。

各镇(街道)和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区农业农村部门编制区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提供相关基础数据等。

区级农田建设规划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九条高标准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和储备管理制度。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整市整县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实施方案,优化项目选址,加强实地测绘和现场踏勘,严格复核地类图斑,综合考虑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加强项目设计论证,提高项目储备质量,建立区级项目储备库,确保储备项目达到可实施深度,并适时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

各镇(街道)和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区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项目申报、选址、测绘、现场踏勘、图斑复核和区级项目储备库的建立等工作,确保储备项目达到可实施深度。

第十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整市整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提前谋划项目,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按程序逐级入库;对已实施项目及时出库。

第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和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积极推荐本区技术专家和种粮大户进入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涵盖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的所有专业,具有实践经验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入库种粮大户原则上长期在本区种植粮油作物。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各镇(街道)和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合,根据省厅下达的年度任务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现场评审、修改完善,出具方案批复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实施编制方案前,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镇(街道)、村(社)干部、群众代表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召开勘察设计动员会,明确方案编制内容、措施和注意事项。各镇(街道)指导村(社)召开动员会,广泛征求村民代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群体的意愿、诉求,结合区域内产业发展情况,确定项目建设初步思路。

第十四条实施方案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方案编制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内容配备相应技术人员,设计人员应深入项目区调查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现状、耕地数量和质量状况,充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群体意见。项目村组织村民代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配合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勘察、规划、设计,积极参加工程量复核会及实施方案评审会,提出合理的建议意见。

第十五条实施方案编制依据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旱地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试行)》《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眉山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规程》、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等。

实施方案包括报告文本、设计图、概(预)算书等材料,并达到施工设计深度。

第十六条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方式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照《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采取EPC方式招标的项目单位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原则上1个月内完成施工图深化设计,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查。项目单位(法人)应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的有关程序,严禁未批先建、边建边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等。

第十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内容:

(一)田(地)块整治。主要包括田(土)型调整、田(土)埂修筑工程、耕作层剥离和回填等。

(二)灌溉与排水。主要包括项目区内或主要为项目区服务的农田末级灌排渠(管)道及建(构)筑物的新建和整治,小型水源工程以及统筹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

(三)田间道路。主要包括田间道(机耕路)、生产路、农机下田坡道以及错车道、末端掉头点等配套工程。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工程等。

(五)农田输配电。主要包括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设施。

(六)农田地力提升。主要包括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等。

(七)工程内容。主要包括田间监测工程。

第十八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前,积极与区财政局衔接,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明确区级投入资金数额及来源。

第十九条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第二十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应采取措施,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动,如需变动按程序报批。

各镇(街道)配合区农业农村部门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开展,避免已批复的实施方案随意变动。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按照上级批复的建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实现项目预期目标。项目的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二十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推行项目法人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检测检验、评估审查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产品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二十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

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参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专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抽检机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定期对工程建设质量(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安全进行抽查,严把材料和隐蔽工程关,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通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具备生产合格证,并经过必要的质量检测(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应针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压实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规范项目全流程管理,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

第二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控制调整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区范围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确需对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调整时,在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受益主体代表等五方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由设计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出具调整方案,并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累计调整方案涉及财政资金在项目总投资的8%(含)以下,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累计调整方案涉及财政资金在项目总投资的8%—10%(不含)以内,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累计调整方案涉及财政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且符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不得减少建设任务、降低建设标准和延迟竣工时间;不得未经报批调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

各镇(街道)和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合区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项目调整、变更、提交审核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由于重大规划调整、上级重大项目施工占地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需要调整部分项目区范围时,由各镇(街道)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再由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经市农业农村局、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批调整方案。

第二十八条需要终止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情况属实的,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出具复核意见,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批。

第二十九条在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开展项目建设模式试点探索,总结经验,进行推广。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探索种粮大户“点单式”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模式,支持通过先建后补、联合建设等方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三十条 对具备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自主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先建后补”按照《眉山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作为项目法人(业主)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选定。

第三十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所在镇(街道)村(社)干部全程参与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做好协调保障工作。积极引导受益群众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推荐3—5名懂技术、有经验的“农民质量监督员”,参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监督员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反馈,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督促项目参建单位进行核实整改。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委派专人对项目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项目区将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参建单位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及竣工后,对容易出现安全隐患的工程,如蓄水池(塘堰)、拦河坝、渠道提灌(泵)站等建筑,需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验收包括阶段性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阶段性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隐蔽工程、单项工程的工程数量、工程质量等及时进行阶段性验收,发现问题,应组织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初步验收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成员单位、项目镇(街道)村(社)干部、“农民质量监督员”和受益主体(种粮大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参加。对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全面查验所有工程和设备的完成情况,包括工程量、工程质量、试运行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初步验收意见。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附上区级初步验收意见、工程竣工结算(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三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批复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中的各项建设内容,符合验收质量要求;有设计调整的,需按照批复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

(二)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三)已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四)前期工作、招投标、政府采购、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并完成文件资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五)已完成项目初步验收。

第三十七条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信息公示牌和标志。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组织开展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八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组卷、存档。

第六章 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依托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等,开展年度实施计划备案、项目调度、项目验收、上图入库、统计调查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各镇(街道)配合,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基础数据采集与填报。

第四十条按照申报、竣工、验收等三个阶段开展上图工作。

区农业农村部门在申报阶段上报项目矢量数据,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省农业农村厅复核后,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录入项目基本信息报农业农村部;在竣工阶段和验收阶段需修改上图入库信息的,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省农业农村厅复核后,按照申报阶段流程进行修改完善。

第七章 管护利用

第四十一条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制定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加强行业监督、指导。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项目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办理资产交付手续。项目镇(街道)要及时将接收的工程设施明确(移交)到所在村组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签订管护合同(责任书)。要按照股权量化改革的要求,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形成的资产,量化为村集体和农民的股权,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的收入。

第四十二条建立以区人民政府主导、镇(街道)负责、村(社区)为主体、受益共担的管护机制。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责任、经费、人员,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各镇(街道)指导、督促辖区内高标准农田的管护工作落实,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辖区内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的巡查、检查,每年秋冬季节组织进行一次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内的水渠除草、清淤工作。各村(社区)落实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定期组织管护人员巡查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开展农田工程设施的维护、养护、管理,对村内管护主体进行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落实到镇(街道)和村(社区)。有耕地流转主体的,由管护主体委托流转主体管护,双方签订协议,落实管护责任。同时,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委托专业化机构、保险公司、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等开展日常管护工作。

各镇(街道)、村(社区)应加强宣传,提高群众站位,增强受益群众参与工程实施运行管护意识,主动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第四十四条区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工程建后管护支出纳入同级预算予以支持,可采用直接补助或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鼓励各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资金用于高标准工程设施管护。探索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低价有偿使用模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工程设施实际投资额,在流转租金以外,协商收取一定比例的使用费或折旧费,专款用于农田基础设施管护。

第四十五条 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要及时补充,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第四十六条 探索合理耕作制度,加强后续培肥,防止地力下降;已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采取用地与养地结合措施,保证在使用期内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各镇(街道)、村(社区)配合,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九条创新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主管部门、业主、施工、监理、镇村、农民代表”六方监督共管机制,构建职责明确、多方监督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体制。

第五十条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区农业农村部门对参建单位及其人员不正确履职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者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通报至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终止项目实施,协助有关部门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为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增发国债项目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眉彭府办函〔2021〕28号)同步废止。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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