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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巡察反馈问题集中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5-04-02      信息来源:彭山区人民法院

根据区委统一部署,2023年10月7日至11月17日,区委第二巡察组对区人民法院党组进行了巡察。2024年2月28日,巡察组向区法院党组反馈了巡察意见。按照党务公开原则和巡察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察集中整改进展情况予以公布。

一、集中整改期内已完成的整改事项

(一)反馈问题:聚焦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在基层的落实情况方面

1.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扎实。党组部分中心组学习会研讨主题不明确,交流发言简单化。

整改情况:一是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制定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明确研讨主题。二是根据学习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讨论,并对中心组交流发言进行审查,确保符合研讨主题要求。2024年召开中心组理论学习研讨会6次,交流发言做到聚焦领学内容,理论与工作相结合。

整改时限:第一项2024年4月完成并长期坚持;第二项2024年6月完成并长期坚持。

整改结果:已完成,并长期坚持。

2.党组领导作用发挥不充分,“三重一大”制度建设执行不到位。一是制度衔接不到位。二是党组议事和行政议事权责边界不清,部分应该由党组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三是部分大额资金支付未经党组(院长办公会)集体决策。

整改情况:一是修订完善《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党组会研究的具体金额,与《党组议事规则》有效衔接。二是加强重大事项实施前的审查,确保重大事项按要求规范提交集体研究。三是对相关经办人员进行谈话提醒,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四是组织学习《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党组会议议事规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前款规定的重大问题进行明确细化、列出具体清单。

整改时限:第一项、第二项2024年4月完成并长期坚持;第三、第四项完成时限2024年5月。

整改结果:已完成。

3.多项重点审执质效指标在全市6个县(区)排名靠后。如,服判息诉率2020年、2021年、2023年1-9月排名第5,2022年排名末位;截至2023年10月12日结收比和纠纷在院时间排名居全市末位。

整改情况:一是党组会专题研究审判质效工作,以问题指标为导向,提出整改对策。二是定期召开审判质效数据分析会、制发《审判管理通报》、加强阅核工作等,促进审判质效提升。三是组织办案人员学习2024年考核指标体系,每月对质效指标进行通报,加强判后答疑工作,力争降低上诉率。四是修订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专业法官会议议事规则》《案件阅核工作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等制度,加强审判管理。截至8月26日,执行完毕率、诉前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等17项指标优于省法院考评区间,案件比、纠纷在院时间、上诉率等5项指标处于省法院考评区间,无劣于区间的指标。其中上诉率9.57%,同比下降1.51%。

整改时限:第一项、第二项2024年4月完成;第三项2024年5月完成并长期坚持;第四项2024年8月完成。

整改结果:已完成。

4.主责主业实绩不突出。2022年为全市唯一未获工作成绩突出表彰的法院;2023年1季度因执行一体化考核三项指标数据排名全市末位被市中院指令整改,2023年7月又因上半年重点质效指标落后被市中院提醒敦促;2023年9月市中院通报一年以上未结诉讼执行案件化解率位于全市末位。

整改情况:一是对2023年工作进行剖析,找准短板,针对性提出解决措施。二是定期通报执行一体化考核三项指标以及其他重点质效指标。截至8月26日,执行完毕率为59.24%,同比上升27.94%,首执案件终本率为8.46%,同比下降17.18%,执行到位率为62.99%,该三项指标均已达满分值。三是定期通报一年以上未结诉讼执行案件,并要求限期化解。截至2024年8月26日,旧存一年以上未结诉讼执行案件已清零,且无新增一年以上未结诉讼执行案件。

整改时限:第一项2024年4月完成;第二项、第三项2024年4月完成并长期坚持。

整改结果:已完成。

5.抓审执质效力度不够。上轮巡察以来,未见党组会、院长办公会研究分析审执质效指标的记录。

整改情况:每季度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分析审执质效指标情况,形成全院抓质效合力。党组会已专题研究审判执行工作3次。

整改时限:2024年4月完成并长期坚持。

整改结果:已完成。

6.司法保护营商环境意识不强,影响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效果。如,因立案错误导致适用执行措施错误。

整改情况:一是对负责立案的同志进行了提醒谈话。二是召开庭务会2次,组织立案人员学习诉讼法、诉讼法解释、立案系统操作规范等,提升业务水平,增强工作责任心。三是由执行事务中心选派人员到立案庭窗口专门负责执行立案工作。四是完善执行立案前审核机制,由执行事务中心负责人逐案审核把关。五是对执行立案审查不严,引发负面舆情的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整改时限:第一、第二项、第三项2024年5月完成;第四、第五项2024年5月完成并长期坚持。

整改结果:已完成。

7.商事等涉企审理周期较长,法治化营商环境群众获得感不高。如,某破产重整案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至今近8年尚未审结。

整改情况:一是对承办人开展提醒谈话。二是加强长期未结案件的督促,对推进工作不力的承办人进行督办谈话。三是制定《关于随机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流程规范》,某破产重整一案已于2024年9月4日结案。

整改时限:第一项2024年5月完成;第二项2024年12月完成;第三项2024年8月完成。

整改结果:已完成。

8.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对重大敏感案件请示汇报不够。

整改情况:一是召开全院干警会议,强调风险防控要求,提升立案人员、办案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二是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对高发舆情信访案件进行评估排查,对排查出的纠纷进行台账式管理。已开展排查5次。

整改时限:第一项2024年5月完成并长期坚持;第二项2024年8月完成并长期坚持。

整改结果:已完成。

9.“执行难”解决效果不明显。执行工作质效不高,执行强制力度不够,首执案件执行到位率、终本率、执行完毕率等短板明显,执行完毕率2020年为31.73%、2021年为27.3%、2022年为32.29%、2023年1-9月为28.22%,均排在全市县(区)法院末位。截至2023年9月尚有25件超过6个月以上未执结案件,其中4个案件因临近1年未执结被市中院通报。2023年1-10月尚无拒执打击的典型案例。

整改情况:一是共召开局务会8次,对执行工作质效进行研判并提出整改措施。二是加大拒执打击力度,对符合拒执条件的案件积极向公安机关移送,已发布典型案例1期。

整改时限:第一项2024年4月完成并长期坚持;第二项2024年12月前完成。

整改结果:已完成。

10.多元解纷彭山实践效果不突出,诉前调解成功率低。诉前调解成功率2021年为10.90%;2022年为10.73%;2023年1-10月为9.49%。新收案件不降反升,新收案件同比增幅2021年为9.28%;2022年为10%;2023年1-8月为6%,增幅高于全省、全市增幅。

整改情况:一是加强司法调解,1至8月,审结民商事案件2099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1303件,调撤率达到62.08%。二是扩充诉前解纷力量,加强矛盾纠纷前端化解。聘任“四川光华民商事调解中心”等3家商事调解组织专门化解合同、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金钱给付类型纠纷;邀请人民调解员入驻法院,专门开展婚姻家庭、邻里矛盾等纠纷。自5月底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入驻以来,诉前委派案件933件,结案591件,诉前调解成功200件,诉前调解成功率达到了33.84%。三是打造综合性调解中心,将诉前调解做深、做实。四是开展金融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制定金融纠纷源头治理的工作方案和《加强调立审执全流程保全工作的方案(试行)》。

整改时限:第一项、第二项2024年6月完成;第三项2024年12月完成;第四项2024年8月完成。

整改结果:已完成。

11.为民情怀根植不深厚。2023年1月对一起执行案件重复收取执行费。

整改情况:一是对案件承办人进行谈话提醒。二是召开执行局局务会,专题部署案款、诉讼费工作,增强工作责任心。

整改时限:第一项、第二项2024年5月完成。

整改结果:已完成。

12.办案质量尚待提高。近三年的改判案件、发回重审案件每年在40件左右,改发率2021年、2022年、2023年1-9月在全市6个县(区)均排位第5,2023年1-9月办案质量得分位于全市末位被市中院通报。

整改情况:一是对2022年、2023年的改发案件立案评查,对评查结论进行通报,以评促改。二是将重点质效指标纳入法官绩效考核。三是每月对各项指标进行通报,提升办案质量。截至8月26日,一审裁判被改判率为0.539%,同比下降0.762%;一审裁判被发回重审率为0;质量指标得分全市排名第四,较去年同期上升2个名次。

整改时限:第一项2024年6月完成;第二项2024年4月完成;第三项2024年4月完成并长期坚持。

整改结果:已完成。

13.审限监督管理有漏洞,超过法定审限未结案件变更审限次数较多,存在以非法定事由扣除审限的情况。

整改情况:一是对案件承办人进行提醒谈话。二是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全省法院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严格落实审限管理规定。三是用审委会议系统进行数字化管理,防止类似问题发生。截至8月26日,审限内结案率97.5%,已达到考核满分值95%以上。

整改时限:第一项、第二项2024年5月完成;第三项2024年5月完成并长期坚持。

整改结果:已完成。

14.引用法律条文不规范。如,(2023)川1403民初697号民事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未写明“第一款”。

整改情况:一是对案件承办人进行提醒谈话。二是业务部门加强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法〔2016〕221号《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提高文书制作规范性。

整改时限:第一项2024年5月完成;第二项已完成,并长期坚持。

整改结果:已完成。

15.立案时间超过法定期限。三件案件移送管辖,从移送至立案时间长达3年4个月;1件案件立案时间长达5个多月,引发信访;1件指令受理案件重新立案超期5个工作日,被市中院要求对办案人员提醒谈话。

整改情况:一是分管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对立案工作跟进不及时的人员进行谈话提醒。二是组织学习立案相关规定,强调立案时间要求,增强工作人员责任心。三是对来院案件进行台账化管理,避免超期立案问题发生。

整改时限:第一项、第二项2024年5月完成;第三项2024年5月完成并长期坚持。

整改结果:已完成。

16.“三个规定”制度执行不力。“三个规定”总体填报“有情况”比例和员额法官填报“有情况”比例均偏低。

整改情况:一是加强学习。召开支部会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三个规定”百问百答》,落实“有问必记”。二是压实责任。严格执行“季度例会”制度,督察室每月对填报数据督导提醒,定期通报全院“三个规定”填报情况,并将填报结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已召开领导班子季度例会2次,制发《“三个规定”填报情况督察通报》2期,今年1至7月,全院共83名干警填报“过问情况”593条,未收到上级移交的问题线索。

整改时限:第一项2024年5月完成;第二项2024年4月完成并长期坚持。

整改结果:已完成。

17.四类案件监管实质化不到位,监管全面留痕机制完善不够,院庭长主动留痕情况较少。如,出现案件无院领导监管意见。

整改情况:一是对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二是集体学习《全市法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三是已于6月26日修订我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对四类案件监管实质化情况进行通报。截至8月20日,四类案件实质化监管比例为100%,提出监管建议占比87.86%。

整改时限:第一项2024年5月完成;第二项、第三项2024年6月完成并长期坚持。

整改结果:已完成。

18.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落实尚有差距。2023年1-9月单独制作类案检索报告比例为1.69%,检索报告已纳入审理报告或合议庭笔录的比例为1.9%,因占比偏低被市中院通报。

整改情况:一是严格落实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对应当制作类案检索报告的“五类”案件均进行类案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提高检索报告比例。截至8月26日,单独制作类案检索报告比例为8.54%,检索报告已纳入审理报告或合议庭笔录的比例为3.02%。二是已对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情况通报7次。

整改时限:第一项2024年4月完成;第二项2024年6月完成并长期坚持。

整改结果:已完成。

19.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保障不到位。存在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超过30件的情况,同时还存在部分陪审员未参与过陪审被省高院通报、市中院函询。

整改情况:一是召开全院干警大会,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二是重新修订《人民陪审员日常管理及补助发放的办法》,按照案件数量来确定给予参审补助。三是引进信息化技术采用“陪审通”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

整改时限:第一项、第二项2024年4月完成;第三项6月完成

整改结果:已完成。

(二)聚焦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方面

20.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领导班子“一岗双责”落实有差距,责任压力传导不够,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宽、松、软。二是2021-2023年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要求规范制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

整改情况:一是班子成员与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部门干警开展全覆盖廉政谈话1次。二是督察室已开展司法作风专项督察3次,发出通报2期,约谈干警3人。三是规范制定主体责任清单。印发《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等“四张清单”,做到有职责、有措施、有时限、有标准。院领导牵头督察纪律作风20余次。四是修订《关于加强机关纪律作风的通知》,持续强化机关作风建设。

整改时限:第一项2024年7月完成并长期坚持;第二项2024年6月完成并长期坚持;第三项、第四项2024年5月完成。

整改结果:已完成。

21.工程项目程序执行不规范。一是招标代理费支付方式未按要求执行。二是履约验收资料不完善。三是合同未按规定约定预付款抵扣方式。四是合同未按规定公告。五是货物采购项目质保金存在超标准扣除的现象。

整改情况:一是组织政府采购、基建相关经办人员集中学习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对相关经办人员进行谈话提醒。三是完善修订《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试行)》。四是抓实廉洁教育。组织干警观看警示教育片4次,党组书记讲廉政党课2次,开展以案示警教育,1名干警主动报告拒收红包礼金情况。

整改时限: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2024年5月完成。

整改结果:已完成。

22.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2020年购置的机关门禁系统44645元、消毒柜一件1200元、酒精测试仪一件1200元未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

整改情况:一是已对机关门禁系统、消毒柜一件、酒精测试仪一件3项采购的固定资产及时登记入账。二是修订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试行)》,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整改时限:第一项、第二项2024年5月完成并长期坚持。

整改结果:已完成。

23.结案案件归档不及时、不规范。一是结案案件归档不及时。截至2023年10月11日,结案未归档案件:2021年,2件;2022年,81件;2023年结案超过3个月未归档1295件。二是结案案件归档不规范。手改传票案号、庭审笔录中审判员未签字、庭审笔录未按页码顺序依次装订、合议庭评议笔录不规范、卷宗中无诉讼费发票、调解过程过于简化、送达回证中送达人未签字。

整改情况:一是已组织书记员业务能力培训,规范庭审笔录、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二是由办公室定期对超期未归档案件进行通报并纳入绩效考核。已对超期未归档案件通报3次,截止6月,超期未归档数据已清零。

整改时限:第一项2024年5月完成。第二项2024年12月完成并长期坚持。

整改结果:已完成。

24.法律文书带错出门现象仍有发生。一是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期间审结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存在“错字、多字、漏字、错标点”、“未到庭和拒不到庭混用”、“立案受理后和立案后混用”、“原、被告基本顺序不规范”等问题。二是2022年10月-12月诉讼文书存在“遗漏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问题。

整改情况:一是对案件承办人提醒谈话,要求增强责任心。二是组织业务学习,加强对文书纠错系统的运用,采取人工和机器的方式多方纠错,防止文书带错出门。三是定期开展“三评查”(案件质量评查、庭审评查、裁判文书评查)工作,切实增强审判人员工作责任心,提升审判质量与效率。已开展“三评查”3次,发出评查通报2期。

整改时限:第一项2024年5月完成;第二项、第三项2024年5月完成并长期坚持。

整改结果:已完成。

25.庭审录音、录像不规范。区法院在2021年至2023年部分庭审中存在“闭庭后,未及时关闭系统”、“庭审视频全程无录音”、“闭庭后,书记员未及时关闭直播开关,录入了无关内容”、“提前打开直播系统,录入无关内容”等不规范行为。

整改情况:一是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二是由业务部门组织学习庭审规范系列文件,确保庭审高效有序规范进行。三是加强对书记员的业务培训,今年已开展集中培训2次。四是针对“庭审不规范”的问题,制定《关于集中开展司法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查找司法突出问题6个,已完成整改。五是审管办与督察室形成监督合力,联合开展庭审录像抽查2次,发出通报2期,约谈干警3人。

整改时限:第一项2024年5月完成;第二项2024年5月完成并长期坚持;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2024年8月完成并长期坚持。

整改结果:已完成。

26.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到位,公务用车监管不力。一是公车管理制度监管不力。有公车管理制度但执行过程中落实不到位。二是公车管理台账登记不完整,无监督检查机制。无详细的公车加油台账、公车里程登记不实。三是油卡管理和使用混乱,未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制度。油卡无专人保管、两分钟内同一辆车加油两次,超过该车油箱最大容量。同一台车同一张油卡既加汽油又加柴油。

整改情况:一是组成调查小组对“油卡管理和使用混乱,未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制度”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存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到位,公务用车监管不力的问题。二是针对公车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党组会专题研究整改工作1次;分管行装工作的院领导主持召开“公车管理与使用专题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对公务用车相关制度进行再学习、再提醒,进一步压实管理责任。三是修定《公车管理制度》,包含公车出行相关规定、公车加油登记相关规定、油卡管理及使用等规定。四是限制油卡权限。由办公室牵头到加油站办理油卡权限限制手续,油卡只保留加汽油的功能,不能加柴油和消费其他物品。五是强化监督检查。督察室牵头,会同办公室及廉政督察员对巡察反馈的公车管理问题进行督察1次,发出通报1期。

整改时限:第一项、第二项2024年7月完成;第三项2024年5月完成。第四项、第五项2024年8月完成。

整改结果:已完成。

27.应收未收诉讼费金额较大。截至2023年10月尚有应收未收诉讼费567.95万元。涉问题楼盘及被执行人客观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532件共411.44万元,占未收回比例72.44%;正在催收案件172件共156.51万元,占未收回比例27.56%。

整改情况:一是开展为期3个月的应收未收诉讼费执收专项整治活动,已执行41件23.37万元。二是办公室每季度对应收未收诉讼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三是制定《当事人应交未交诉讼费收取暂行规定 (试行)》《诉讼费结算退费暂行规定 (试行)》《关于办理诉讼费用减免缓交申请暂行规定 (试行)》制度。四是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普通诉讼费案件穷尽执行措施,力争100%执行完毕。

整改时限: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2024年8月完成。

整改结果:已完成。

28.部分涉案财物未及时处置,且涉案机动车信息未按规定录入信息管理平台。

整改情况:一是制定涉案车辆处置计划,对2辆涉案车辆进行了处置。该款已于2023年12月11日缴财政专户。二是修订《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明确涉案财物适用范围、收缴程序、保管处置、责任追究、监督管理等。三是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建立由综合办公室管理涉案财物工作机制,由专人对全院涉案财物进行统一登记造册,加强台账管理。四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驻法院,启动“执行案款专项审计工作”,制定《案款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彻底纠治不规范行为。

整改时限:第一项、第四项2024年8月完成;第二项、第三项2024年5月完成。

整改结果:已完成。

(三)聚焦基层组织建设方面

29.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一是换届选举不规范,未按规定投票选举产生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机关第一党支部及第二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二是个别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会相互批评辣味不够,未做到“红脸”“出汗”。三是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有差距。四是党员发展程序不规范。五是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不到位,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中有7名党员工作半年以上,至今未将党组织关系转入。

整改情况:一是对第一党支部书记、第二党支部书记以及三名党员进行批评教育。二是开展党务工作专题培训,专题学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就换届选举流程和党员发展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讲解。三是结合组织生活会存在的问题开展培训,集中学习组织生活会有关要求。四是规范《党支部工作手册》记录,机关党委对各支部“三会一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次。五是全面清理聘用人员中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党员,7名聘用人员党组织关系全部转入法院党支部。

整改时限:第一项、第五项2024年5月完成;第二项2024年7月完成;第三项、第四项2024年6月完成。

整改结果:已完成。

30.对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重视不够。一是机关党委书记、第二党支部书记均由一般工作人员担任。区法院机关党委书记由政治部副主任担任;机关第二党支部书记不再担任院领导班子成员后,未及时对第二党支部书记进行改选。二是区法院机关党委未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整改情况:一是已完成对机关党委和各支部人员进行调整,现机关党委书记由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兼任。二是加强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力量的配备,确定一名同志为专职党务干部。

整改时限:第一项2024年12月前完成。第二项2024年4月完成。

整改结果:已完成。

31.机关党委履职有差距。在参与巡察谈话的党员中有三分之一不清楚机关党委书记是谁。

整改情况:一是配强机关党委干部并选派人员参加区委巡察工作。二是对机关党委、各支部党务干部名单进行公示传阅。三是按照“三会一课”要求,每季度召开机关党委工作会议,指导督促党支部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发展党员等工作。

整改时限: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2024年8月完成。

整改结果:已完成。

32.重点岗位任职人员多年未轮岗交流。1名职工自2014年1月至今一直从事财务、采购工作,且该同志2022年11月22日在采购工作中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受到党纪处分,至今未轮岗。

整改情况:一是加强重点岗位的轮岗交流,对从事财务、采购工作的同志进行轮岗交流。二是修订完善《干部交流轮岗实施办法》,严格落实干部交流轮岗政策。

整改时限:第一项2024年5月完成;第二项2024年8月完成。

整改结果:已完成。

33.对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八小时”之外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区法院2022年4月聘用的公益性岗位杨某因个人借款债务问题被催债,带来负面影响。

整改情况:一是对杨某进行辞退并在全院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二是对聘用人员管理进行全面自查,开展个人事项报告,全面了解聘用人员基本情况,所有聘用人员填报个人事项。三是制定《法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等制度,进一步加强管理。

整改时限:第一项2024年4月完成并长期坚持;第二项2024年5月完成;第三项2024年8月完成。

整改结果:已完成。

(四)巡察整改落实情况方面

34.区法院在贯彻落实2021年省委第五巡视组巡视省法院反馈意见同步整改过程中,存在有整改方案但推进缓慢的现象。如,针对“选优配强专职党务干部有偏差”的问题,虽提出了措施但至今未配备专职党务干部;又如,针对“行政案件服判息诉率不高”的问题,虽有三项举措但行政案件服判息诉率2021年为59.09%、2022年为50%、2023年1-10月为45.59%,行政案件服判息诉率偏低且有呈下降的趋势。

整改情况:一是调整充实党务干部,安排专人从事党务工作。二是加强行政纠纷的诉前、诉中、诉后的协调解决和判后答疑全覆盖工作,提升行政案件的服判息诉率。已诉前调解成功2件;行政诉讼案件数较去年同期降低了1.11%;在诉中加强调解工作,1-8月因化解纠纷,原告撤诉16件,调解率24.62%,较去年同期增长了4.62%;持续做好判后答疑工作,特别是针对预上诉或者已经提交上诉状的当事人,做好释法明理工作,使当事人服判息诉,降低上诉率,经判后答疑原告放弃上诉6件。

整改时限:第一项2024年4月完成;第二项2024年8月完成并长期坚持。

整改结果:基本完成。

35.上轮巡察反馈的“主动作为创一流不够,在全市法院系统年度考核排位呈下降趋势”“公务用车管理不规范”“部分干警工作作风漂浮,法律文书审核把关不严,带错出门现象仍反复出现”等问题,本轮巡察发现以上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存在。区法院在上轮巡察整改中制定了《彭山区人民法院警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和《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及其他整改措施,后期公车管理和人员绩效考核没有按照相关整改措施执行,整改流于纸面。

整改情况:一是进一步细化公车管理内容,明确公车出行台账、公车加油登记、油卡管理及使用,对公车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督察。二是重新修订《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干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紧扣审判质效重点工作,分级分类设置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与司改绩效、评先选优挂钩。

整改时限:第一项2024年4月完成。第二项2024年6月完成并长期坚持。

整改结果:已完成。

二、下一步整改工作安排

(一)持续强化政治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整改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认真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和上级法院各项工作部署,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法院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法院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以实际行动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持续强化整改责任。把巡察整改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班子队伍建设,形成齐抓共建强大合力。认真落实党组主体责任、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将未完成问题纳入“四个体系”闭环管理,继续实行“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抓到底”的整改工作机制,纳入“四个体系”闭环管理,强化跟踪问效、对账销号,切实用结果说话、用成效交账。

(三)持续强化任务落实。发扬钉钉子精神,对已经完成的整改任务,适时组织“回头看”,巩固整改成果,确保不留尾巴、不出现反弹;对计划长期整改完成的问题,按照既定目标和措施,把握时间节点,倒排整改期限,实行项目清单管理,直至见到成效;对整改难度大的问题,想尽一切办法,穷尽一切措施,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对在整改工作中不担当不负责、落实整改不到位的,严肃追责问责。

(四)持续强化成果运用。坚持标本兼治抓长远,积极推进“当下改”与“长久立”,切实把问题整改转化为认识成果、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院,经常性开展政治体检,扎实锤炼“三实”作风,一体融合推进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始终保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清醒和坚定,不断释放巡察效能,持续净化政治生态,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法院铁军,推动法院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彭山区高质量发展。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巡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联系方式:电话028-37612881;邮政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寂照街1号;电子邮箱:32237542@qq.com。


中共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党组

2025年4月2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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