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众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国家六部委《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和《眉山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打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攻坚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辖区范围均为秸秆禁烧区,实行全域、全时段禁烧。凡露天焚烧秸秆均属违法行为。
二、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为小麦、油菜、水稻、玉米、豆类、中药材等农作物秸秆及垃圾、落叶等。推行秸秆粉碎还田、堆腐还田或集中堆放、收购利用等措施,严禁将农作物秸秆倾倒入江河、水库、沟渠内。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监督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引导农户因地制宜开展秸秆机械化还田、氨化、堆沤、生产食用菌等综合利用措施,分片堆储,定员监管,将禁烧责任落实到农户,确保全区“不见烟雾、不见火光、不见黑斑、河道内不见秸秆”。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秸秆禁烧举报热线,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电话:区禁烧办,37621256;公安,110。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特此通告。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5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网站维护技术联系电话:028-376035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8-37603556
网站标识码5114220003 蜀ICP备1902683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2202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