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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时间:2018-07-12     发文机构:彭山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彭山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管理办法》已经眉山市彭山区第二届人民政府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

眉山市彭山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规范市场秩序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

严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条件使用土地。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商品房建设用地后,一是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二是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等出让条件规划设计建设;三是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缴清土地价款和增加容积率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之前,区规划中心、区住建局、彭山国土分局等部门不得办理规划、建设、验收、颁证等各项审批手续。

二、加强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管理

严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

(一)规划部门应严格按国家及省市有关法规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房地产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建设项目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做到建筑、环境、市政工程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时验收。按照《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的要求,在规划总平面图中标明项目用地界线、建筑红线及后退距离、用地界线各拐点坐标、道路红线、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确定主要入口方向,项目用地内道路宽度、地下室范围及后退用地红线和道路红线距离、地下室坡道出入口宽度等以及公用市政配套设施,如:垃圾收集点、化粪池、变配电间(所)等的位置。

(二)地块容积率按经批准的规划条件或《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眉府发〔2016〕22号)实施管控。车位配比、外观风貌等按现行的规划管理要求执行。

(三)增加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项目,需在规委会批准后三个月内缴清土地出让金;逾期不补缴的,视为自动放弃;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三、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

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开发建设。住建部门审核发现开发企业违反规划建设的,不得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移送规划部门查处。开发企业必须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位置、土地面积、栋号、结构类型、层数、建筑面积、可售面积、有效时间、存管银行及专用存款账号等信息。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预售。

四、强化税收证明核查制度

严格落实纳税证明制度。区房地产服务中心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时,除遗失补办、更名更址、继承、离婚分割等不涉及交易行为的产权过户登记外,应查验项目地国、地税机关出具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税收证明单》,对出具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税收证明单》的方可办理相关证件。

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管。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和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预售方案的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预售,不得分批、分次预售。要采取多种方式公开“一房一价”,对已销售房源要明确标示。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而解除预订的,解除的房源应当及时公开销售。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销售现场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三)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必须采用区房地产服务中心网上签约系统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对商品房质量性能,精装修商品房具体标准,物业用房、车位等配套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房屋权属登记办理时限,物业服务内容以及违约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双方自行约定和补充协议的内容不得存在规避、减轻开发企业责任和侵害购房人权益的霸王条款。区住建局(区房地产服务中心)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对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范本予以指导。

(四)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有1名以上(含1名)持有执业资格证的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以上(含2名)持有执业资格证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并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区住建局(区房地产服务中心)办理备案。提供有偿服务和代收费用的,应坚持买卖双方自愿原则,并在合同中载明服务内容、有偿服务或代收费用标准及额度。开发企业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已在区住建局(区房地产服务中心)备案且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五)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清晰公开公示四方面信息情况:一是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立面图和项目总体情况(含项目名称、座落、土地性质、投资总额、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栋数、各规划建筑类型及其建筑面积、住宅总套数和套型、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商业设施位置及其规模、建设计划、物业经营服务模式等信息);二是《开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七证;三是《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范本》《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填写范本、楼盘销控表(含一房一价、销售状态和房源相关信息)、相关税费项目及收取标准、销售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四是区住建局(区房地产服务中心)、区工商质监局、区发改局的投诉举报电话。

(六)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区住建局(区房地产服务中心)将加强前期物业服务活动监管,督促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前,依法实施前期物业服务,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在购房合同中载明物业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收费起始时间。收费起始时间不得早于商品房交付使用日期。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新建小区,开发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立后,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管理规约》对小区实施物业服务。

六、加强商品房交付和质量管理

(一)强化商品房质量保证机制。开发企业应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质量承担责任,并建立商品房质量保证制度。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

(二)加强商品房权属登记管理。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交易登记的资料报送区住建局(区房地产服务中心),并协助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预售商品房自交付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购房人应当依法到区住建局(区房地产服务中心)办理房屋交易登记手续。购房人委托开发企业办理的,除开发企业与购房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自房屋交付之日或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购房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企业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区住建局(区房地产服务中心)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根据《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川建发〔2018〕606号)规定对开发企业信用分值予以扣减、调整信用等级,并在彭山区房地产信用平台上记载调整信息对外公示。

七、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由区住建局(区房地产服务中心)会同区工商质监局、区发改局建立联合执法检查组,通过加强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设立举报电话、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不定期巡查房屋销售现场等措施,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重点核查不按预售方案销售、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社会影响恶劣的项目,对开发企业有违规销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发布虚假广告信息、价外乱收费、不及时公布销售信息、未实行网上签约、合同违约、签订霸王条款和不按约定时间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会同区工商质监局、区发改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联合处罚。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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