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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统规统建安置房确权办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时间:2019-08-29     发文机构:彭山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单位),成眉石化园区:

《眉山市彭山区统规统建安置房确权办证工作方案》已经区第二届人民政府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6日


眉山市彭山区统规统建安置房确权办证

工作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区统规统建拆迁安置户的不动产权证办理问题,着力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结合我区实际,在依法登记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以民为本、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能办则办、先行登记并行完善”的原则,进行确权登记。

(二)依据地籍调查技术规程,做到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登记规范。

(三)为维护社会稳定,下力气解决好群众办证难问题,全区范围内拆迁安置统规统建房,在2020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已建设竣工并分房到户的安置户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此次颁证范围内的安置房存在手续欠缺、遗留问题复杂等特点,各职能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为民意识,本着维护广大安置户合法权益的宗旨,采取集中申请、限时办结的方式,加快各项手续的办理,完成办证登记要件。

(二)稳妥解决历史遗留办证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三)进一步完善我区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

(四)工作措施及时间安排。

1.2019年先行在谢家镇石化安置区开展统规统建安置房办证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再行推开全区统规统建安置小区办证工作。

2.2020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已建设竣工并分房到户的统规统建项目的办证工作。

三、确权登记时间和步骤

(一)前期摸底阶段(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

摸底调查。对全区涉及的乡镇(街道)进行摸底调查,乡镇(街道)确定专项负责人员。

(二)制定政策、公开招标阶段(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

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现状登记”的原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针对梳理出来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

为加快推进确权办证工作,权属调查、不动产测绘和数据整合等中介服务费用由政府承担;中介作业单位的确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方需具有不动产测绘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

(三)确权实施、发证阶段(2019年10月至2020年11月)

1.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全区安置房划拨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出具划拨决定书,将安置区建设宗地划拨给相关乡镇(街道),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时为乡镇(街道)办理不动产总证。

2.调查核实安置户的分摊用地和建筑面积。安置房房屋产权面积原则上以与安置户结算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以每栋房屋基底占地面积按系数分摊计算确定。乡镇(街道)负责,引导安置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

3.资料收集。以各安置区为单位,由乡镇(街道)组织收集各安置户身份证复印件(核查原件)、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安置房结算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材料。

4.办理统规统建安置房分户不动产权证。2020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已建设竣工并分房到户的安置户的分户不动产权证的确权办证工作,之后的统规统建安置房不动产权证的办理,参照执行。

5.税费收取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实行按件收取,由不动产产权人缴纳,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安置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个人自愿申请划拨改出让的,按照眉彭府发〔2017〕21号文件基准地价的20%缴纳(此标准只针对统规统建安置房),在核缴土地出让金后直接办理用地为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

(3)安置区用户办证的税费,由区税务局负责相关政策解释或征收。

(四)总结完善阶段(2020年12月)

1.成果验收。按照本次不动产确权登记范围开展顺序,组织专家及成员单位对成果进行验收,完成一个验收一个。

2.政策研究。对登记确权工作遇到的问题进行梳理、查漏补缺,总结经验,档案上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本次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成立以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的眉山市彭山区统规统建安置房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从相关部门(单位)抽调工作人员,负责安置户确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强化对参加此项工作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加强统一调查规范和政策宣讲,明确相关工作纪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

附件:眉山市彭山区统规统建安置房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眉山市彭山区统规统建安置房确权登记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郭 红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游德华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王太勇 区纪委常务副书记、区监委副主任

潘 淼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余 波 区财政局局长

张 奇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忠文 区国资产金融局局长

黎文林 区信访局局长

卢 勇 区税务局局长

喻建勇 区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主任

吴 洪 彭溪街道党工委书记

赵耀洲 凤鸣街道办事处主任

徐 舟 青龙镇镇长

毛 琨 观音镇镇长

葛开红 江口镇镇长

廖志强 谢家镇镇长

闵昌迪 黄丰镇镇长

王 皓 牧马镇镇长

毛沛恒 武阳镇镇长

郭 韬 义和乡乡长

李艳芬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二、任务分工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全区拆迁安置户确权登记工作,拟定工作方案、操作流程、具体政策;负责出具规划相关手续;

区财政局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出具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手续;负责对统规安置房出具安全消防证明;

区税务局负责核税并出具完税证明;

区国资金融局负责对统规统建多余房产的接收和处置;

区信访局负责安置户信访维稳化解工作;

区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负责协助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做好对安置房确权登记相关政策解释工作,配合做好资料收集工作;

各乡镇(街道)、园区负责出具拆迁安置证明、拆迁安置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安置房确权登记政策解释工作。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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