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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烟花爆竹有限禁放的公告(已失效)
发布时间:2021-12-22     发文机构:区政府办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行业领域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确保2022年全区不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和引发重度以上空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彭山区实际,尊重民风民俗,现就全区2022年有限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限禁放区域和时间

(一)车站码头、医院、敬老院、集贸市场、酒店宾馆、大型商场、旅游景区、城市公园、中小学校、公共文化场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气)站、输气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设施、军事设施、通信线路、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场所100米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北至观音工业大道,南至东坡区交界,东至岷江河延伸江口街道划定区域,西至彭山区工业大道,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有限禁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与处罚

(一)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有限禁放烟花爆竹工作。

(二)对在有限禁放区域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行为,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安全事故的,由消防、环保、应急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大群众应当主动遵守有限禁放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并主动劝阻、制止不安全行为,积极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公安110,综合执法37625719,应急37622035,环保12345,市场监管12315,消防119。

三、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有限禁放区域图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

附件

2022年彭山区烟花爆竹有限禁放区域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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