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困难群众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得到提高,结合平衡城乡差距减少物价上涨对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影响、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防止规模性返贫、助力乡村振兴等需要,经眉山市第五届人民政府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起,眉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66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500元/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86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提高60元达到650元/月。此次保障标准调整,将惠及全市9.3万低保对象、2.1万特困供养人员。下一步,市民政局将在“扩面”上下功夫,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扩大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救助、特困人员三类救助范围。 一、扩大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范围 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重病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将重残人员的救助范围由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探索建立专项救助和基本生活补助相结合的低收入家庭救助机制,让低收入困难家庭得到更为稳定的生活保障。 二、扩大支出型贫困救助范围 对家庭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因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确实困难的,按照支出型贫困纳入救助范围。对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算,确实超出财产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在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时,可根据调查结果“一事一议”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确保不“漏保”。 三、扩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范围 将特困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由16周岁延长到18周岁。 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条件、办理程序: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川民发〔2021〕180号)第四条规定了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街道)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眉山市各县(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咨询电话: 眉山市民政局:(028)38168378 眉山天府新区社会事务局:(028)36465290 东坡区民政局:(028)38109182 彭山区民政局:(028)37613213 仁寿县民政局:(028)36228216 洪雅县民政局:(028)37407446 丹棱县民政局:(028)37260656 青神县民政局:(028)35088387 |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网站维护技术联系电话:028-376035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8-37603556
网站标识码5114220003 蜀ICP备1902683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2202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