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彭府办函〔2025〕6号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川彭山经开区管委会,眉山江口沉银博物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眉山市彭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中的有关情况、意见、建议等,请及时反馈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9日
眉山市彭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送审稿)
1.总则 4
1.1编制目的 4
1.2编制依据 4
1.3适用范围 4
1.4工作原则 5
2.组织指挥体系 5
2.1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5
2.2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5
2.3专家委员会 6
3.灾害救助准备 6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7
4.1灾情信息报告 7
4.2灾情信息发布 9
5.区级应急响应 9
5.1一级响应 10
5.2二级响应 14
5.3三级响应 17
5.4四级响应 20
5.5启动条件调整 23
5.6响应联动 23
5.7响应终止 23
6.灾后救助 23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23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24
6.3冬春救助 25
7.保障措施 26
7.1资金保障 26
7.2物资保障 27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28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28
7.5人力资源保障 29
7.6社会动员保障 30
7.7科技保障 30
7.8宣传和培训 31
7.9公众应急能力提升 31
8.附则 31
8.1责任与奖惩 31
8.2预案管理 31
8.3参照情形 32
8.4预案衔接 32
8.5预案实施时间 3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完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提升救灾救助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灾害处置保障能力,依法规范开展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镇(街道)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眉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相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彭山区行政区域内遭受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区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
毗邻县(区)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灾害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级相关部门(单位)、镇(街道)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协调开展灾情会商、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组织救灾款物调拨、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应急救助工作;
(3)适时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4)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有序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5)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和灾损评估,按要求统一发布灾情;
(6)督促指导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7)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专家委员会
根据工作需要,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救助政策、灾情核查、灾损评估、灾害救助、灾后恢复重建等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3.灾害救助准备
区气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及时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或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调运准备工作;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共享有关信息,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涉灾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信息共享等。
4.1灾情信息报告
4.1.1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做到“首报快、续报细、核报准”,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等情况。
4.1.2镇(街道)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区级相关部门报告。区级有关涉灾行业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报市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事件接报后,区应急管理局应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的灾情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报送。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应按照“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后续核报。
4.1.5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完善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口统计调查办法。灾害发生后,对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不明、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有舆情信访举报、存在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可能的,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4.1.6灾情稳定前,受灾镇(街道)应当根据灾情变化,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对启动区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核定灾害损失。
4.1.7对干旱灾害,受灾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针对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涉灾行业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灾情会商、核查核定、灾情通报等。
4.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镇(街道)要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信等发布信息。区融媒体中心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对灾情核定、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以下分级响应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一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一)一次灾害过程,对某个镇(街道)或多个镇(街道)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2万人以上。
(二)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镇(街道)灾情发展趋势,经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启动以及响应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部署应急救助工作,对受灾镇(街道)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派出工作组,赴受灾镇(街道)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发布信息。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研判,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镇(街道)需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请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和受灾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区财政局迅速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启动救灾资金快速调拨机制,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灾情稳定后,根据镇(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款物使用。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人员及时转运。区发展和改革局积极向上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投资。
(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协调中央、省、市驻彭企业,督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群团组织分工合作,协调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驻彭部队根据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镇(街道)按需做好组织保障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受灾镇(街道)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镇(街道)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
(7)恢复灾区秩序。区公安分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供应保障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消杀用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彭山监管支局做好受灾镇(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及供排水工程修复等。区水利局指导受灾镇(街道)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电力、通信等企业,快速修复灾区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做好电力及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镇(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镇(街道)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彭山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镇(街道)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开展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区经济合作和外事工作局协助做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等对彭山区的国际援助事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灾害救助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指导区级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新闻宣传。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受灾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情况,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2二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某个镇(街道)或多个镇(街道)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镇(街道)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启动二级响应,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并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2.3响应措施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其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部署应急救助工作,对受灾镇(街道)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派出工作组,赴受灾镇(街道)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
(3)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研判,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镇(街道)需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镇(街道)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请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和受灾评估。
(4)区财政局迅速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启动救灾资金快速调拨机制,根据初判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灾情稳定后,根据镇(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款物使用。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人员及时转运。区发展和改革局积极向上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投资。
(5)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协调调度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其他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协调中央、省、市驻彭企业,督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群团组织分工合作,协调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驻彭部队根据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镇(街道)按需做好组织保障工作。
(6)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镇(街道)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镇(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镇(街道)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彭山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镇(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区经济合作和外事工作局协助做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等对彭山区的国际援助事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灾害救助等活动。
(8)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指导区级有关部门和镇(街道)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新闻宣传。
(9)灾情稳定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道)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视情报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灾害救助等情况并上报。
5.3三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某个镇(街道)或多个镇(街道)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镇(街道)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报告。
5.3.3响应措施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镇(街道)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
(3)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研判,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区财政局迅速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启动救灾资金快速调拨机制,根据初判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灾情稳定后,根据镇(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款物使用。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人员及时转运。区发展和改革局积极向上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投资。
(5)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协调调度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其他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协调中央、省、市驻彭企业,督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群团组织分工合作,协调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驻彭部队根据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镇(街道)按需做好组织保障工作。
(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彭山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镇(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灾情稳定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道)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8)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四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某个镇(街道)或多个镇(街道)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镇(街道)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报告。
5.4.3响应措施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镇(街道)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研判,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区财政局迅速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启动救灾资金快速调拨机制,根据初判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灾情稳定后,根据镇(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款物使用。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人员及时转运。
(5)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协调调度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其他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协调中央、省、市驻彭企业,督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群团组织分工合作,协调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驻彭部队根据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镇(街道)按需做好组织保障工作。
(6)区卫健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
(7)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出现灾害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的村(社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镇村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对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组织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统计生活救助物资,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等,并及时建立台账。
6.1.3根据需救助人员规模,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等。
6.1.4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受灾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制定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政策,提供资金支持,明确救助标准。
6.2.2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保险,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恢复重建规划、房屋设计等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同时,要遵守“三区三线”等有关要求。
6.2.4对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根据受灾镇(街道)资金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按照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
6.2.6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6.2.7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做好综合治理;做好建房用地的土地审查工作。
6.3冬春救助
6.3.1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
6.3.2每年9月,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上级统一安排,组织开展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
6.3.3每年10月,由受灾镇(街道)负责统计、汇总、上报辖区内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及时报市应急管理局。
6.3.4根据镇(街道)资金申请以及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分配中央、省、市级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6.3.5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眉山市自然灾害救灾实施意见》等规定,保障有关应急经费。按照自然灾害应急救灾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应急经费投入,强化各类救灾资金统筹协调,规范支出范围,加强绩效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7.1.1区委区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镇(街道)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开展灾害救灾救助等。
7.1.3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健全区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镇(街道)灾害救助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区发展和改革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
7.1.4区人民政府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5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和储备网络。根据灾害特点、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规模。区、镇两级人民政府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留有安全冗余,并定期核查库存。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产能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开展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投送能力,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
7.2.4落实国家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健全区级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镇(街道)应急通信抢通、畅通能力。
7.3.2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拓宽灾情报送渠道,提升及时准确获取重大灾情能力。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委区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为防灾重点区域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区委区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对灾害多发易发镇(街道),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灾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视情及时启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他们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民政、卫生健康、地震、消防、气象、电力、通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灾区现场评估、灾害管理等业务咨询工作。
7.5.3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健全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完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持续优化平台功能,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不断提升平台能力。
7.6.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强化群众性自治组织责任,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云计算等技术,探索建立“天地空”一体化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7.2组织行业部门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共同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区级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确保信息直达基层一线。
7.8宣传和培训
整合科普宣传教育资源,协调推进各类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场馆等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利用“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气象日”“全国消防日”等时间节点,积极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适时组织开展对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7.9公众应急能力提升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采取编制《彭山区自然灾害应急手册》以及制作宣传教育视频、漫画等方式提升公众应急能力。鼓励群众储备手电筒、口哨、急救包等物资。
8.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
8.2.1预案实施过程中,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开展复盘、评估、演练,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2.2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2.3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4本预案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3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4预案衔接
在执行本预案的过程中,要注意与区内防汛抗旱、地质灾害、防震减灾等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眉山市彭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眉彭减灾委〔2022〕1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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