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眉山市彭山区税费征管保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6-21     发文机构:彭山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

为保障税费收入、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2〕39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税费征管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眉府办发〔2022〕45号)等精神。结合彭山区实际情况,突出加强基层共治、部门协作格局,对彭山区税费征管保障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网格管理

按照《眉山市税费征管保障实施细则》中关于“各区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税费征管服务‘网格化治理’纳入综合治理工作范围”的要求。借助政府“网格化”管理服务力量,充分发挥网格员人手多、分布广、情况熟的优势。在全区现有网格划分的基础上,根据税费征管工作需要,不定期向相关网格投放税费服务事项。由区税务局牵头,各镇(街道)协助,社区网格员负责落实,共同做好网格内的政策宣传、税费服务以及非执法类日常征管事项。实现税费服务社会共治。

(一)网格构成

主要涵盖:彭山区所辖范围内所有网格

职责分工:区税务局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推送工作任务,对网格员定期开展税费政策培训和操作培训。

镇(街道)要将税费征管服务“网格化治理”纳入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对照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职责,责任到人,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做好工作保障。

网格员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最新税费政策,及时收集反馈网格内纳税人、缴费人遇到的问题,协助税务管理分局开展管户巡查、未申报提醒、户籍管理等工作。

(二)工作内容

1.税费服务

社区网格员协助税务部门开展好税费宣传和税费辅导,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掌握相关的最新税费政策。向辖区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人宣传缴费政策,缴费标准。每年对上一年度有缴费信息本年度无缴费信息的缴费人进行回访。

2.日常管理

因税费征管工作的需要,社区网格员协助税务部门收集所需社区网格内纳税人所使用房屋和土地等涉税信息。经营地址、开、停业信息有变化的及时向所属税务分局反馈,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社区网格内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和零散税源等进行普查。对未申报业主进行提醒提示,配合税务管理分局开展日常巡查调查。

3.问题收集

网格员在日常工作中要注重收集各类涉税涉费问题,协助税务部门开展问需调查,并将收集到的各类问题、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税务部门,共同解决缴税人、缴费人涉税、涉费需求。

4.风险监督

网格员在日常走访中,发现纳税人生产经营未办理登记,应及时提醒其进行登记,同时将信息传递到辖区税务分局,发现疑似有偷漏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及时将线索报给税务分局,税务分局对其行为进行核查。网格员通过走访纳税人缴费人发现税务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将相关线索转交区税务局纪检部门核实处理,促进税务人员进一步遵规守纪。

二、便民服务

按照《眉山市税费征管保障实施细则》关于“乡镇(街道)村(社区)在建立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室时,要投放税费缴纳的便民服务设备,配备常规税费事项便民服务人员”的要求。创建“税务+社区”服务驿站,实现“税务+社区+居民”的深度融合。镇(街道)在社区的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室)建立税务服务点,投放电脑、自助办税终端等税费缴费的便民服务设备。村(社区)配备常规税费事项便民服务人员,引导纳税人缴费人就近办理税费业务。

(一)办税缴费服务点建设

网点建设:彭山区所辖范围内便民服务中心或党群服务中心建立办税缴费服务点。

职责分工:便民服务中心或党群服务中心在办税缴费便民服务点配置相关办税缴费常规事项便民服务人员,投放税费缴纳设备。区税务局负责统一对相关人员定期组织办税缴费服务培训。

(二)日常工作内容

1.办税缴费服务

辅导办税费人员使用自助办税设备完成税费缴纳、发票领用、证明开具、代开发票开具;辅导办税人缴费人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税费申报缴纳、社保费缴纳、证明开具、发票申请、发票开具等业务办理。收集办税缴费人意见建议。

2.税费政策宣传

区税务局不定期向便民服务点投放税收法规及政策宣传资料,便民服务人员协助税务部门开展办税缴费宣传。

3.意见建议收集

收集办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各类问题,协助税务部门开展问需调查,并将收集到的各类问题、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税务部门,共同解决缴税人、缴费人涉税、涉费事项。

三、税费共治

按照《眉山市税费征管保障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区级各部门应履行好数据共享应用及联合监管职责。

(一)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税务部门依法履行税费征管职责,着力提高税费收入质量;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征收税费并缴入国库,不得违法多征、提前征收或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税费,不得混淆入库级次,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税费收入,防止并查处有税费不收、延缓征收等行为;加强税费源监控,防止税费流失;联合有关部门(单位)推进税务统计标准规范,及时告知财政部门税费征收及减免缓等数据信息。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2〕39号)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联合监管、联动执法等工作。

财政部门编制税费收入预算草案和收入计划时,要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充分征求税务等税费征收部门(单位)意见;要将保障范围内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经费及时、足额安排到位,统筹保障承担区委和区政府交办工作所需支出及其他必要的支出;在实施财会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缴费人有涉税涉费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及时将线索移送税务部门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应依法查验相关股权转让的纳税申报及相关完税情况,对未申报缴纳税款的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查验其税务登记状态及清税情况。对未办理清税或对简易注销有异议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对市场主体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决定及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后,抄送税务部门。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按月将省人民政府土地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告知税务部门;按季将未经批准占地信息告知税务部门;按年将开采矿山资源年度动用量等信息告知同级税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房开企业的管理,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商品房网上签约及备案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依法查验完税缴费、减免税费凭证或有关信息,未依法缴纳或擅自减免税费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在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查封不动产时,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加强对采矿、取水、采砂等行为的联合监管,将相关批准、许可信息及时告知税务部门。在检查过程发现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采砂,超范围采矿、取水、采砂等违法行为,要将相关违法行为信息及时告知税务部门,进行联合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月将相关主体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警告、通报批评、单次10万元及以下的罚款罚没除外),告知税务部门。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国防动员部门要做好相关非税收入费额核定,向税务部门传递数据信息时,要核实数据的真实性,确保数据传递的及时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和税务部门要定期联合开展双方参保登记、征收费款明细、权益记录等数据比对清理,在收入预算编制、收入分析、缴费公示、社保医保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

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账户开立、账户资金流转等信息,为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情况,以及为税务部门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措施依法提供协助。人民银行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可能涉及税费征缴违法行为信息的,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加强税库银联网系统运维管理,保障系统畅通。

公安部门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行查验车辆购置税完税或减免税信息,对没有车辆购置税完税或减免信息的车辆不予登记;对税务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依法查询纳税人、缴费人身份信息或其他案件相关信息的,应予以协助;对税务部门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需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应予以协助。税务及有关部门(单位)认为需对欠缴税费人员采取法定不准出境措施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

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涉税涉费问题的,在不影响案件侦办的情况下,应将涉税涉费线索移送同级税务部门;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税务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线索存在疑问,申请人民检察院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协助。

人民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之内,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主管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当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表决权。对税务部门申请税费强制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加大执行力度。

四、工作要求

(一)按照加大收入组织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综合治理,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保障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的目标,各部门(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税费保障工作,确保数据传递及时、准确,联合监管到位,税费服务协作高效有力。牵头单位按季度或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的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二)税务、财政部门会同政府督查部门定期对照各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进行跟踪督促。各部门工作情况纳入区目标绩效考核。

(三)税务部门牵头加强工作协调,确定联系人员,建立联系协调机制,确保税费征管保障工作不流于形式,真正取得实效,提高全区税费征管能力。

附件: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明细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9日

附件

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明细

序号

相关部门

工作职责

税务部门

联系人

相关部门

联系人

1

区财政局

财政部门编制税费收入预算草案和收入计划时,要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充分征求税务等税费征收部门(单位)意见;要将保障范围内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经费及时、足额安排到位,统筹保障承担区委和区政府交办工作所需支出及其他必要的支出;在实施财会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缴费人有涉税涉费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及时将线索移送税务部门处理。

区税务局社保非税股

028-37633339

区财政局

028-37631611

2

区市场监管局

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应依法查验相关股权转让的纳税申报及相关完税情况,对未申报缴纳税款的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查验其税务登记状态及清税情况。对未办理清税或对简易注销有异议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对市场主体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决定及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后,抄送税务部门。

区税务局征管股

028-37630711

区市场监管局

028-37634069

3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依法查验完税缴费、减免税费凭证或有关信息,未依法缴纳或擅自减免税费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在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查封不动产时,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028-37612366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028-37629150

4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房开企业的管理,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商品房网上签约及备案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

区税务局观音分局

028-37633555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28-37621969

5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

规划自然资源、水利部门加强对采矿、取水、采砂等行为的联合监管,将相关批准、许可信息及时告知税务部门。在检查过程发现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采砂,超范围采矿、取水、采砂等违法行为,要将相关违法行为信息及时告知税务部门,进行联合查处。

区税务局税政二股

028-37630641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028-37611956

区水利局

028-37628366

6

彭山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月将相关主体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警告、通报批评、单次10万元及以下的罚款罚没除外),告知税务部门。

区税务局税政二股

028-37630641

彭山生态环境局

028-37622326

7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按月将省人民政府土地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告知税务部门;按季将未经批准占地信息告知税务部门;按年将开采矿山资源年度动用量等信息告知同级税务部门。

区税务局社保非税股

028-37670170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028-37611956

8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国动办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区国动办要做好相关非税收入费额核定,向税务部门传递数据信息时,要核实数据的真实性,确保数据传递的及时性。

区税务局社保非税股

028-37670170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028-37611956

区住房城乡建设

028-37621969

区水利局

028-37628366

区国动办

028-37628371

9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和税务部门要定期联合开展双方参保登记、征收费款明细、权益记录等数据比对清理,在收入预算编制、收入分析、缴费公示、社保医保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

区税务局社保非税股

028-37670170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28-37612133

区医保局

028-37612761

10

人行彭山支行

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账户开立、账户资金流转等信息,为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情况,以及为税务部门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措施依法提供协助。人民银行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可能涉及税费征缴违法行为信息的,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加强税库银联网系统运维管理,保障系统畅通。人民银行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可能涉及税费征缴违法行为信息的,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加强税库银联网系统运维管理,保障系统畅通。

区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股

028-37660210

人行彭山支行

028-37631592

11

彭山区公安分局

公安部门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行查验车辆购置税完税或减免税信息,对没有车辆购置税完税或减免信息的车辆不予登记;对税务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依法查询纳税人、缴费人身份信息或其他案件相关信息的,应予以协助;对税务部门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需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应予以协助。税务及有关部门(单位)认为需对欠缴税费人员采取法定不准出境措施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税务及有关部门(单位)认为需对欠缴税费人员采取法定不准出境措施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

区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股

028-37660210

彭山区公安分局

028-37620797

12

区人民检察院

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涉税涉费问题的,在不影响案件侦办的情况下,应将涉税涉费线索移送同级税务部门;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税务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线索存在疑问,申请人民检察院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协助。

区税务局法制股

028-37631453

区人民检察院

028-38527516

13

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之内,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主管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当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表决权。对税务部门申请税费强制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加大执行力度。

区税务局法制股

028-37631453

区人民法院

028-37613897

14

凤鸣街道、观音街道、谢家街道、江口街道、公义镇、

黄丰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税费征管服务“网格化治理”纳入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镇(街道)及村(社区)在建立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室,要投放税费缴纳的便民服务设施,配备常规税费事项便民服务人员。由网格员向社区居民进行税费政策宣传、辅导、回访,收集所需社区网格内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税费问题、风险线索定期反馈,对个体及零散税源进行普查,对未申报业主进行提醒提示,配合税务管理分局开展日常巡查调查。

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028-37662999

凤鸣街道

028-37631955

观音街道

028-37670131 028-37590328

谢家街道

028-37650095 028-38527582

江口街道

028-37680131

公义镇

028-37678029 028-37678338

黄丰镇

028-37683019 028-37609920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网站维护技术联系电话:028-376035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8-37603556

网站标识码5114220003  蜀ICP备1902683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2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4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