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29     发文机构:彭山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彭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9日

眉山市彭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活动(以下简称“决策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决策后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其他影响因素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估,并向区政府提交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决策执行主办部门(以下简称评估机关)负责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

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五条 决策后评估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按照科学、规范的标准实施。

第六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结合决策执行期限进行。

决策执行期限两年以上或者没有规定执行期限的,每满两年评估一次;决策执行期限不足两年的,决策执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开展评估。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0人及以上联名对决策提出异议的,应当开展决策后评估。

分管区级领导在决策实施过程中,提出需要进行决策后评估的,应当开展决策后评估。

第七条 评估的实施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 评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决策后评估工作可以采用抽样问卷、舆情跟踪、实地调查、重点走访、委托课题研究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

第十条 评估机关可以根据决策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十一条 对于疑难复杂或者涉及专业技术等事项,评估机关可以将决策后评估的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咨询机构等(以下统称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及熟悉相关法律、政策和评估方法技术的专业人员。

评估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开展评估,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二条 评估机关应当指导、监督评估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

评估机关不得预设评估报告结论,评估机构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决策后评估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相一致,是否与其他重大行政决策相协调;

(二)决策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决策涉及措施、管理方式等是否必要、适当,是否达到决策目标和效果;

(三)决策实施的利与弊分析评价;

(四)公众(尤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群体)对决策实施的满意度。

第十四条 参与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 评估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编制年度决策后评估计划。

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决策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决策目标、效果无法如期实现或者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等情况,评估机关可以在职权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向区政府提出决策后评估建议。

纳入决策后评估计划的事项,评估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落实评估程序和相关要求,跟踪工作情况,确保评估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六条 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机关成立评估工作小组,根据情况邀请决策相关部门和机构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依据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以及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调查提纲,调查决策实施情况,收集决策相关信息,以及与决策实施有关的利害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对调查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评估报告。

(五)将评估报告提交区政府审定。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基本情况;

(二)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评估内容;

(四)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改进建议;

(五)对决策事项延续、调整或者暂缓、停止的建议;

(六)评估结论;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八条 评估机关应当在评估工作启动后三个月内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评估机关应当在评估报告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决策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章程序执行。

区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二十一条 区目标办、区政府督查室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和区政府安排部署,对决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工作进行跟踪检查、督办,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适用依据。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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