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2     发文机构:彭山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任命的

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川办发〔2017〕95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眉府办发〔2018〕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宣誓人员

区政府任命的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区政府各部门任命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其中,区政府各部门包括区政府办公室、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

由区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宪法宣誓,有关法律法规或区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组织实施

(一)区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副区长监誓,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主持;宣誓人员所属单位选派代表见证宣誓;由区人社局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

区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各部门组织实施,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受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其他负责人监誓,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负责人主持;应组织干部职工见证宣誓。

(二)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组织实施单位从宣誓人中指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国徽,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领誓人、宣誓人依次自报姓名。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三、宣誓事项

(一)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二)宣誓程序。

1.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2.主持人宣读任命文件。

3.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宣誓。

(三)仪式要求。

宣誓场所应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场所应设置宣誓台,台上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监誓人、主持人、领誓人、宣誓人应着正装或职业制式服装,使用普通话。

四、其他事项

(一)宣誓仪式应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通知下发后举行。为便于工作开展,宣誓仪式原则上半年集中举行一次,根据需要也可单独临时举行。

(二)宣誓人员应按时参加宣誓仪式,不得无故缺席。

(三)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宣誓仪式影音资料。宣誓活动可向社会公开报道。

(四)园区及各乡镇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工作,由园区及各乡镇参照区上做法,制定实施方案。

(五)本实施方案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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