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彭山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眉山市彭山区第二届人民政府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2日
眉山市彭山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7-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川办发〔2017〕74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74号)精神,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加快推进健康彭山建设,现就2017-2018年全区医改重点工作任务作出如下安排。
一、加强全民预防保健
1.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二级以上医院设置或明确承担疾病预防控制(预防保健)科室。(区卫计局负责)
2.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50元。(区财政局负责)
3.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导评估,将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助挂钩,探索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工作评估机制。(区卫计局负责)
4.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开展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建设,大力推进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提高健康教育的系统性、普及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区卫计局、区教体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5.加强慢性病防控体系建设。加强艾滋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全面落实综合防控措施,强化预防接种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保持全区传染病发病率低于全省平均值。(区卫计局负责)
二、完善分级诊疗制度
6.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全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以及医保等政策,加强签约服务和科学就医宣传,以需求为导向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全区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5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80%以上。(区卫计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负责)
7.优化医疗卫生资源布局,按照区政府办《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眉彭府办函〔2016〕49号)要求,合理控制公立综合性医院数量和规模,规范大型公立医院外延发展。进一步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细化完善参与分级诊疗的政策措施。(区卫计局、区发改局、区人社局负责)
8.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建设,构建服务共同、利益共同、责任共同、管理共同的纵向医疗联合体,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和分级诊疗政策落实。完善医疗联合体组织管理机制、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探索以医疗联合体或医疗集团为单位实施医保总额控制。在区人民医院和区中医医院各建成一个有明显成效的医疗联合体。(区卫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负责)
9.积极推进急慢分治,优化急诊患者就医流程,推进慢性病规范化诊治和康复,开展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服务模式试点。落实医保支付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区卫计局、区人社局、区发改局负责)
10.加强区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建设和学科建设,加强区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科室以及紧缺专业临床专科建设,提升区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治能力。(区卫计局、区发改局负责)
11.积极开展区、乡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改革,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区卫计局、区委编办、区财政局负责)
三、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12.巩固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改革,协调推进管理体制、医疗价格、人事薪酬、药品流通、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优化公立医院收入结构,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重。所有区级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以下,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区卫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局、区国资局负责)
13.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进一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与医疗控费、薪酬制度、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措施相衔接。(区发改局、区卫计局、区人社局负责)
14.全面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推动建立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补偿的新机制,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发改局负责)
15.深入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开展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改革试点,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报告制度、第三方审计制度、第三方评价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开展制定公立医院章程试点。(区卫计局、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负责)
16.创新公立医院编制管理,实行人员总量控制。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区级公立医院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及薪酬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分别负责)
17.加强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和考核,对医疗费用指标进行排序并定期公示,区级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平均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下。(区卫计局、区财政局负责)
18.开展公立医院综合绩效考核,将落实医改任务情况列入考核指标,并与医院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选聘、奖惩等挂钩。(区卫计局、区委编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负责)
四、健全医疗保障制度
19.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全面实行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政策。(区人社局负责)
20.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450元,个人缴费相应增加,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达75%以上,进一步扩大用药保障范围。(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卫计局分别负责)
21.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科学合理确定具体病种和收费标准,2017年底前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区发改局、区卫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负责)
22.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按床日、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积极探索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区人社局、区卫计局、区财政局分别负责)
23.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探索制订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标准。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区人社局、区卫计局分别负责)
24.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等措施,提高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支付的精准性。(区人社局、区卫计局、区财政局分别负责)
25.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效衔接,增强保障合力,减轻患者大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卫计局、区财政局、区扶贫移民局负责)
26.积极宣传和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区财政局、区地税局负责)
27.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经办服务,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区人社局、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
五、完善药械供应保障
28.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69号),及时制订我区相关政策措施。(区食药监局、区卫计局、区发改局、区人社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分别负责)
29.做好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宣贯工作。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区食药监局负责)
30.建立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体系,加强重大传染病用药、卫生应急药品、低价药、“救命药”、“孤儿药”以及妇儿用药的供应保障。(区经信局、区食药监局、区卫计局分别负责)
31.巩固完善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诊断试剂、二类疫苗集中采购机制,鼓励跨区域联合采购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进一步完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面执行“两票制”采购。(区卫计局、区食药监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
32.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基本药物、低价药和国产药械。(区卫计局负责)
六、加强全行业综合监管
33.加快建立医疗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医疗服务行为的全面监管。强化处方点评和临床路径管理,提高诊疗行为透明度。(区卫计局负责)
34.加强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保政策的监管,推进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应用,2017年年底前覆盖所有统筹地区,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区人社局、区卫计局分别负责)
35.开展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工作。(区卫计局负责)
36.健全药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药品价格信息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药品、耗材合理使用监管,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实施重点监控。(区食药监局、区发改局、区卫计局分别负责)
七、健全卫生人才制度
37.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组织全区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有执业(助理)医师32人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新进医师100%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新进护士100%开展护士规范化培训。(区卫计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教体局负责)
38.完善医师多机构执业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等政策,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机构执业。(区卫计局、区人社局负责)
39.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对医疗卫生机构单独制定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落实卫生防疫津贴等政策。(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分别负责)
40.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创新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改进评价手段。适当提高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并向基层倾斜。(区人社局、区卫计局负责)
41.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大力开展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弘扬卫生与健康工作者职业精神,营造全社会尊医重卫氛围。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将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三调解一保险”机制。继续做好医疗责任保险覆盖100%公立医疗机构。(区卫计局、区委宣传部、区综治办、彭山公安分局、区司法局负责)
八、深入实施健康扶贫
42.健康扶贫政策全面惠及全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对贫困患者的精准识别、精准分类、精准施策。(区卫计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扶贫移民局负责,区红十字会、区残联参与)
43.深入实施医疗救助扶贫、公共卫生保障、医疗能力提升、卫生人才培植、生育秩序整治“五大健康扶贫行动”。贫困人口10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和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支付占比控制在10%以内。继续做好市级贫困村均有达标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均有合格村医。(区卫计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扶贫移民局、区民政局负责,区红十字会、区残联参与)
44.加强健康扶贫保障,强化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主体责任,完善部门分工协作和抓落实工作机制,健全月统计分析、季通报约谈、年表扬处理等工作制度。(区卫计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扶贫移民局、区民政局负责,区红十字会、区残联参与)
九、统筹推进其他工作
45.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医疗服务机构。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区卫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
46.加快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开展医养结合试点示范,推进社区居家层面医养结合。(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文旅广新局负责)
47.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廉、验的特色作用。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产业,积极推进社会办中医试点,实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区卫计局负责)
48.加快建设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与省、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大力普及应用居民健康卡,深入推进“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区卫计局、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
49.加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大力开展医药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与推广。推进“精准对接”医疗科技帮扶,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诊疗技术水平。(区科技局、区卫计局负责)
50.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三医联动、部门协同和政策统筹。(区政府办、区医改办负责)
51.完善医改任务目标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建立年度医改任务台账,加强改革进展监测和定期通报。(区医改办、区政府督查室负责)
52.按照《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委办发电〔2017〕36号)要求及时总结推广医改成功经验。做好综合医改试点、实施分级诊疗、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城乡居民医保“六统一”、药品流通“两票制”改革等重点工作的监测评估和督导检查。(区医改办负责)
53.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医改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加大医改培训力度,对政府相关部门、医改办及公立医院管理人员等进行全员培训。(区医改办、区委宣传部负责)
附件:需要研究制定的重要文件
附件
需要研究制定的重要文件
序号 |
文件内容 |
牵头单位 |
时间进度 |
1 |
眉山市彭山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2017—2020年) |
区医改办 |
市文件出台后1个月内完成 |
2 |
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 政策的实施方案 |
区食药监局 |
市文件出台后1个月内完成 |
3 |
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方案 |
区卫计局 |
市文件出台后1个月内完成 |
4 |
推进按病种收费的实施细则 |
区发改局 |
市文件出台后1个月内完成 |
5 |
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
区卫计局 |
市文件出台后1个月内完成 |
6 |
完善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
区卫计局 |
市文件出台后1个月内完成 |
7 |
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
区发改局 |
市文件出台后1个月内完成 |
8 |
医教协同推进医学人才培养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
区卫计局 区教体局 |
市文件出台后1个月内完成 |
9 |
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 |
区卫计局 |
市文件出台后1个月内完成 |
10 |
建立卫生人员荣誉制度的政策文件 |
区卫计局 区人社局 |
市文件出台后1个月内完成 |
11 |
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的实施意见 |
区卫计局 |
市文件出台后1个月内完成 |
12 |
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 |
区卫计局 |
市文件出台后1个月内完成 |
13 |
改革完善仿制药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 |
区食药监局 |
市文件出台后1个月内完成 |
14 |
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
区食药监局 |
市文件出台后1个月内完成 |
15 |
药品购销信用管理实施办法 |
区食药监局 |
市文件出台后1个月内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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