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彭山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区第二届人民政府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眉山市彭山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74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9〕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统计局、彭山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彭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以及《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由考核部门下达,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五条 区政府每年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并进行严格考核。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由区政府确定,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六条 全区以每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街道)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在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考核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市人民政府以及市自然资源局制定的考核评分标准并结合我区实际确定。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自行组织开展年度自查,每年1次,并于次年的3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每年随机选取若干乡镇(街道)进行实地抽查,对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年度检查结果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年终和期末考核内容。
第九条 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由区级考核部门组织开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期中检查年的3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并结合年度自查、实地抽查等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期中检查结果纳入期末考核内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条 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由区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该年的3月底前向区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考核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并根据乡镇(街道)自查、年度检查、期中检查等对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 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8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区政府,经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有量情况。主要包括各乡镇(街道)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有量完成情况。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协助相关部门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主要包括各乡镇(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规模情况、耕地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建后管护与利用情况、组织和制度保障情况。
(三)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主要包括各乡镇(街道)耕地土壤污染监测、防护、治理、违法违规占用等情况。
(四)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考核办法执行情况、自查情况、完善耕地保护制度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土地复垦制度落实情况、耕地休养生息试点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规定,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方面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区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街道)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双挂钩项目和农业发展资金及项目时,向受表扬的乡镇(街道)予以倾斜。考核发现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未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未完成等问题突出的乡镇(街道),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未完成的,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列入区政府每年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目标考核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列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单位),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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