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彭府办函〔2017〕6号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二十万以下政府投资
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彭山区二十万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二届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1日
眉山市彭山区二十万以下政府投资
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保证审计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眉彭府发〔2016〕8号)等法律政策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业主)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组织内部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区审计局的中介机构库中抽取拟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条建设单位支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用的标准应与区审计局的付费标准一致,具体付费的方式和标准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项目的审计费用应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四条建设单位内部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结果报告须报区审计局审定,审定后的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付款依据。
第五条区审计局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不定期对审计结果进行抽审,年抽审率不低于15%。凡被区审计局抽审的项目,以审计机关抽审后的结果作为建设单位付款依据。
第六条 区审计局编制《彭山区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情况考评表(试行)》。建设单位在审计过程中要加强监管,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以及审计纪律等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报区审计局,作为区审计局对社会中介机构年终考核的依据。区审计局要将考评不合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清退出审计中介机构库,所涉项目由区审计局组织复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切实加强20万元以下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结算管理工作,区审计局在抽审结果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相关规定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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