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彭山经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彭山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4日
眉山市彭山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022年1月
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重要理念和关于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彭山区规范有序应对气象灾害,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依据《眉山市彭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眉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我区行政区域内干旱、暴雨、暴雪、强降温、大风、低温、高温、霜冻、冰冻、大雾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低温雨雪冰冻、重污染天气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坚持党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现从注重事后处置向注重事前预防转变,着力防范化解气象灾害风险,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生命至上、减少危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要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地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镇(街道)、各区级部门(单位)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彭山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气象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镇(街道)、区属园区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在区委领导下,区人民政府是全区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通过区人民政府常务会、专题会研究决定和部署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区应急委是在区委领导下,区人民政府负责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组织指挥、指导协调镇(街道)党委政府、区属园区应对处置气象灾害。
成立彭山区气象灾害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是区应急委增设的负责应对处置气象灾害的专项指挥部,负责领导督促负有气象灾害防范应对职责的部门开展应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等工作。
镇(街道)、园区的气象灾害应急机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确定。
委托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代管范围的气象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由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设立的应急管理机构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解放军、武警、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负有气象灾害防范应对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现场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现场救援指挥工作按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成立由事发地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为主、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急专家参加的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抢险、救援、生活保障等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气象灾害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企事业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基本物资储备和职工应急能力培训及应急演练等准备工作。
指挥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区气象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区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彭山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和园林中心、区商务局、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国有资产和金融工作局、区融媒体中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气象局、国网彭山供电公司、区电信分公司、区移动分公司、区联通分公司。
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区气象局和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气象局局长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区气象局、区应急管理局各1名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
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较大气象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研究、决策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负责指导协调需要启动三级及以上级别响应的气象灾害的应对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由区气象局和区应急管理局各自安排具体股室,共同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承担事故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抢险救援,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以抢救人员生命财产为主的气象灾害的综合应急救援。
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指导气象灾害重大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负责统筹做好气象灾害网络舆情引导工作,指导相关单位(部门)做好舆情监测、上报、研判、处置等工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统筹指导气象灾害重大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调运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粮食及帐篷、棉被等生活类救灾物资供给。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受灾区域和受灾群众生产生活能源保障有关工作。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抢险救灾的电、成品油、天然气的紧急调度;按照指挥部指令做好应急药品协调保障;指导电力、通讯企业制定应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指挥协调各运营公司对受损电力线路和通信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确保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电力、通信畅通。
区教体局:负责学校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根据避险需要适当调整课程计划,确保在校人员安全。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对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的临时救助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和志愿服务活动。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协同有关部门向上级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负责威胁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住房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彭山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尽可能控制灾害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等影响。指导灾区消除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城镇建成区排水防涝设施工程建设及应急抢护等工作,组织指导对灾区受灾房屋结构安全进行应急评估,为灾区群众应急安置房和灾后返迁房的启用安全提供技术指导;负责指导农村供水设施的抢修,保障农村生产生活用水需要。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指导协调处置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路抢通保通和应急运输保障等工作;配合公安交警做好道路交通管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因灾导致道路中断抢修等情况。
区水利局:负责防洪、抗旱设施应急抢修,水资源应急配置,保障生产生活用水需要;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因灾导致水利设施受灾情况。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全区农业气象灾害灾情信息,指导全区农业抢险救援救灾、灾后农业生产恢复等工作;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因灾导致农牧渔业等受灾情况。
区林业和园林中心:负责全区林业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和生产恢复等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后涉林生态修复;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因灾导致森林受灾情况。
区商务局:负责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对因灾滞留在景区内的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因灾导致景区旅游者滞留等情况。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灾区的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达到相应响应级别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协助编制完善《眉山市彭山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灾情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区国资金融局:负责督促指导监管区属国有企业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做好救灾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互联网、电视等媒体及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相关知识的宣传。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天气的监测、预警、发布工作;及时向相关单位提供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为政府和部门启动和终止应对气象灾害预案、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区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
国网彭山供电公司:负责彭山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保障居民用电及工农业生产安全用电需要。
彭山电信分公司、彭山移动分公司、彭山联通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抢险救灾指挥和重要部门、区域的通信和预警信号发布渠道畅通;当区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后,负责及时向全区进行手机短信全网发布。
区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其他有关单位参与应对处置工作。
设立气象灾害应对处置专家组,主要由市、区气象和应急管理专家组成,负责提出应急处置技术措施建议,参与审查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方案,为合理处置气象灾害提供决策支持。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规定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气象灾害情况,并在第一时间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有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救援工作,为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前期保障。现场救援指挥部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生活保障等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政府制定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信息,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区气象局要着力加快气象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各有关部门要优化气象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网络建设,提高对气象预警信号的发布和传播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体系,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最后一公里发布。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号,并与应急管理、公安、教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电力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气象部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生情况及发展态势,确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执行《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预警信号按照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分为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图标表示。具体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区级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信号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并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由彭山区气象局授权彭山区气象台根据灾害性天气过程发生发展情况,制作气象灾害预警产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
3.3.3 发布途径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各镇(街道)、村(居)委会应充分发挥综合信息服务站和信息员的作用,及时向当地群众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介应当及时传播气象台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更新的信息。
各镇(街道)、园区、区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灾情对本区域、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先期采取预警措施和行动,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确定紧急避难场所,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气象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高温、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应急管理组织做好干旱引发森林火灾、高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及调配农机具抗旱。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指导农牧民、林业果农、水产养殖户、林农和菜农等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高温、干旱影响;加强监测监控以及森林病虫害预防和除治工作。指导在高火险天气条件下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控,督查相关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水环境、特别是饮用水源的安全,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调配,保障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加强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故障。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协调做好用水安排,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有关部门指导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做好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加强与应急、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的会商,适时启动移动和加密气象观测,做好递进式预报服务。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做好暴雨灾害及引发次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水利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视情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工作,提出避险转移建议和指导意见;及时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检查及清理城市,确保沟渠畅通,做好内涝防御准备。
教育部门根据预警信号,指导督促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做好停课等应急准备。
体育、旅游管理部门加强户外体育活动和旅游活动管理,必要时停止受影响区一切户外活动。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受灾地区和救援通道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必要时采取大巴等公共交通停运、封闭等措施。
农业农村、区林业和园林中心针对农林业生产制定防御措施,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暴雪、冰雹、强降温、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适时加密监测预报。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做好暴雪、霜冻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路况信息,提醒上路车辆驾驶人员做好防冻和防滑措施;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障道路通行安全。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做好除雪除冰工作;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滞留旅客安置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调配、设备巡查养护;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指导供水系统落实防范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城镇危房排查,提出避险转移建议和指导意见。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农村防强降温灾害和农作物、水产养殖、畜牧业的防护措施。
区林业和园林中心组织对林木、种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做好森林病虫害监测、预防和除治。
区民政局负责向灾区困难群众发放抗御灾害必需的生活物资,指导灾民避灾和互助救灾。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适时加密监测预报。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大风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力量巡查、加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指导督促高空、水上、户外等作业人员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根据预警信号,指导督促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做好停课等应急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水产、畜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
区林业和园林中心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条件,指导开展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环境监测,在污染事件发生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高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调配,保障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加强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故障。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协调做好用水安排,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有关部门指导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做好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人员的医疗救治。
农业农村、水利、区林业和园林中心等部门指导果农、水产养殖户、林农和菜农采取高温预防措施。区林业和园林中心、农业部门指导在高火险天气条件下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大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达到相应响应级别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消除和减轻设备污闪故障。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路况和航道信息,加强道路和水上运输安全监管。
气象灾害发生后,区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园区管委会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相关要求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跟踪掌握灾情动态,续报受灾和应急处置情况。
当预计将发生气象灾害性天气或上级气象部门发布预警中将影响范围包含本级行政区域时,区气象局及时将预报、预警信号以专报的形式发送到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启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信号级别时,按照最高级别气象灾害进行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信号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灾害发生街道(镇)党委、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先期处置,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4.3.1 一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因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区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要求提供应急气象信息保障时,区气象灾害指挥部副指挥长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应急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若已经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时,由指挥长报请区应急委主任批准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并向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通知。指挥部根据灾害发展情况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派出专家组,参与应急处置和灾害防御工作。
4.3.2 二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气象灾害橙色以上预警信号,或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区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要求提供应急气象信息保障时,区气象灾害指挥部副指挥长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应急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指挥长报请区应急委主任批准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并向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通知。指挥部根据灾害发展情况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派出专家组,指导应急处置和灾害防御工作。
4.3.3 三级应急响应
当连续两次以上发布气象灾害蓝色预警信号、或发布气象灾害黄色以上预警信号,或气象灾害已经在我区造成较大损失,区气象灾害指挥部副指挥长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应急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副指挥长报请区应急委常务副主任批准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通知。指挥部视情派出专家组赴有关镇(街道)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按气象灾害的发生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号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依据各地各部门的需求提供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避险转移安置,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或规避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信号,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信号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区财政要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资金保障,一旦发生气象灾害,要及时安排和拨付应急救灾资金,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职责做好气象灾害抢险应急物资的储备,完善调运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调查和灾害报告等工作。
气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预警信号发布系统,与社会媒体、电信运营企业等建立快速发布机制;按照“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公益类信息,社会媒体、电信运营企业等要按有关要求及时播报和转发,做到应发必发。
气象部门依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以村(社区)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应组织做好预警信号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与自救互救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在对受灾范围及程度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和因地制宜地制定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总结防灾抗灾和应急处置、灾后重建工作经验,为修订完善本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提供可靠依据。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区级人民政府可给予事发地人民政府政策扶持,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应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鼓励公众积极参加气象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本预案是区人民政府指导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制定应对气象灾害工作方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援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执行。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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