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市政绿化、公路、江河、湖泊、饮用水源地等区域及周边林木管理和采伐许可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9     发文机构:彭山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单位):

《眉山市彭山区市政绿化、公路、江河、湖泊、饮用水源地等区域及周边林木管理和采伐许可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经眉山市彭山区第二届人民政府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

眉山市彭山区市政绿化、公路、江河、湖泊、

饮用水源地等区域及周边林木管理和采伐许可负面清单

序号

林木类别

禁止事项

1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化林木、城镇林木以及公路城区过境段行道树

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伐

2

城市建成区住宅小区的绿化林木

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伐

3

城市建成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林木

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伐

4

乡镇辖区内公共绿化、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绿化林木

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伐

5

乡道及以上公路两侧行道树

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伐

6

村、社道路两侧行道树

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伐

7

江河、水库、渠堰区域的林木

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伐

8

风景名胜区的林木

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伐

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

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伐

10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

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伐

眉山市彭山区市政绿化、公路、江河、湖泊、饮用水源地等区域及

周边林木管理和采伐许可责任清单

林木类别

主要依据

主管单位

林木采伐审核机关

备注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化管理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

公路城区过境段纳入城区公共绿化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

2.《四川省绿化条例》第16条

区园林中心、

区城市行政执法局

区园林中心、

区城市行政执法局

(谁管理、谁主张)

报区园林中心或区城市行政执法局审核,经区绿委会联席会同意后,由区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城市建成区住宅小区内绿化林木的更新采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

2.《四川省绿化条例》第16条

区园林中心、

区城市行政执法局

区园林中心、

区城市行政执法局

(谁管理、谁主张)

报区园林中心或区城市行政执法局审核,经区绿委会联席会同意后,由区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城市建成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绿化林木的更新采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

2.《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6条第二款

区城市行政执法局

区城市行政执法局

报区城市行政执法局审核,经区绿委会联席会同意后,由区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乡镇辖区内公共绿化、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绿化林木的更新采伐


1.《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

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

报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审核,经区绿委会联席会同意后,由区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道路两侧行道树的更新采伐

乡道及以上公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

2.《四川省绿化条例》第17条、第27条

3.《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19条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运输局

报区交通运输局审核,经区绿委会联席会同意后,由区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村、社道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

2.《四川省绿化条例》第17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区绿委会联席会同意后,由区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江河、水库、渠堰区域的林木的更新采伐

江河、水库、渠堰管理区域

1.《四川省绿化条例》第17条、第27条

工程管理单位

工程管理单位

报工程管理单位审核,经区绿委会联席会同意后,由区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江河两岸、湖泊周围

工程管理单位

工程管理单位

风景名胜区林木的更新采伐

风景林

1.《四川省绿化条例》第17条

2.《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25条第二款

区文旅广新局

区文旅广新局

报区文旅广新局审核,经区绿委会联席会同意后,由区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采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林业局

采伐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及采伐申请文件,由组、村、乡镇(街道)逐级审核,经区绿委会联席会同意后,由区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采伐

农民或造林业主个人所有的林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

2.《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16条第4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林业局

采伐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及采伐申请文件,由组、村、乡镇(街道)逐级审核,经区绿委会联席会同意后,由区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办理流程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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