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5     发文机构:彭山区人民政府

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眉山市彭山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5日

眉山市彭山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全面落实全国、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强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自建房安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聚焦房屋建筑尤其是自建房规划、用地、设计、建设、管理等重点环节,集中开展“百日行动”,以最坚决的态度、最迅速的行动、最有力的措施,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化存量、严控增量,堵住管理漏洞,及时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分步分级对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消除自建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2022年8月31日前,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存在的安全隐患。

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所有自建房、改建改用房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用房排查摸底,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所有安全隐患整治。

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回头看”,跟踪问题整改落实,总结经验,健全制度,建立机构,形成房屋安全链条监管机制。

二、整治范围

(一)突出重点区域。聚焦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综合交通枢纽周边、旅游景区、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劳动密集型企业、靠山临河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二)突出重点场所。聚焦农家乐、宾馆、饭店、民宿、教育培训、厂房仓储、养老和儿童福利、电影院、酒吧、网吧、洗浴、棋牌室、医疗卫生、体育健身、宗教活动、仓储等场所,经营一种或多种混合设置,人员聚集、多种风险交织叠加的自建房。

(三)突出重点房屋。聚焦城区、城中村90年代前后建成的3层以上,用于出租、经营、生产加工的自建房;擅自加层、违规装修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增加房屋载荷和存在重大突出消防火灾隐患风险的自建房。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排查自建房安全隐患

1.全面摸排。按照“业主自查、镇(街道)排查、区级督查”的方式,结合正在开展的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风险排查整治、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百日行动”工作,充分发挥镇(街道)、村(社区)作用,对辖区内所有自建房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摸排,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漏一户。

2.建好档案。全面摸清自建房的建设合规性、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等情况,掌握自建房的建造年代、建造方式、使用情况、房屋结构、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相关信息,形成城镇自建房“一栋一档”、农村自建房“一户一档”排查数据库,精准掌握危房、违建房等底数。其中经营性自建房在2022年8月底前完成排查建档,其他自建房在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排查建档。

3.评估鉴定。各镇(街道)要对自建房排查数据和安全隐患清单进行复核,对排查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组织专家同步进行现场评估或开展安全鉴定,提出处理措施建议,做到应查尽查、应评估全评估、应鉴定全鉴定。

(二)分类实施自建房隐患整治

1.制定整治方案。坚持排查与整治同步推进,依据排查评估鉴定结论,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实施”原则,分类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做到“一栋一策、一户一策”,实行挂图作战、闭环整治、销号管理。

2.分类开展整治。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立即采取停止营业、限期整治等管控措施,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经营。对存在一般质量问题,但尚无坍塌风险的自建房,通过维修加固等方法妥善处理。对存在结构坍塌风险等严重安全隐患、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的自建房,立即停止使用、撤离人员,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封闭处置,所属镇(街道)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加固维修;对无法通过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依法予以拆除。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房屋,要避让搬迁,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

3.做好教育引导。加强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综合施策,做好群众工作,动员引导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限时主动进行整治。若产权人、使用人拒不配合整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进行强制整治。

(三)开展自建房集中清查行动

1.突出清查重点。各镇(街道)要开展自建房违章建筑清查行动,集中清查整治违法建设、擅自拆除承重结构、违规加层、少批多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重大事故发生。对正在改扩建或装饰装修的违法违规房屋,立即停止建设,完善相关建设程序和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改变房屋结构、违规加层、未批先建等既有违法违规房屋,采取恢复原状、限期拆除、完善相关手续等措施分类处置。

2.建立清查制度。建立自建房安全定期清查制度,教体、卫健、人社、公安、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文广旅、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每年5月前组织开展一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清查行动,动态更新完善自建房安全信息,逐一建立清查信息台账,严肃查处自建房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在行业监管、执法检查、证照办理等环节实行房屋安全通报告知、常态巡查等制度,堵塞监管漏洞。

3.加强社会监督。通过媒体等渠道广泛征集房屋安全隐患线索,及时调查处理。强化社会监督,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专栏,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对核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的举报予以通报表扬。

(四)建立健全自建房长效机制

1.规范自建房屋建设。各镇(街道)要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完善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新建、改建、扩建等行为的建设流程、管理制度,推动自建房规划、审批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加强报建、登记、施工全过程管理,杜绝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和经营性自建房,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依法依规进行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提高自建房质量安全水平。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在镇(街道)层面确定一个综合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农房建设管理。

2.加强经营用房管理。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凡是用作经营性场所的自建房,申请人应提供房屋安全使用证明材料后,方可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经营业态的,一律不得批准经营,已批准的应停止经营,立即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经营。对于城镇经营性自建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房屋安全证明材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的,申请人应提供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在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存在改扩建、改变房屋承重结构、违规加层等行为和年久失修的,应拆除或维修加固符合要求后,由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在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对于农村经营性自建房,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各镇(街道)出具房屋安全证明材料;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由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

3.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各镇(街道)要压实房屋安全监管责任,加强人员、资金和技术保障,组织编制房屋建筑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抢救组织体系。充分利用“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及时录入新建房屋信息,对房屋安全状况做到“一楼一档”,实行网格化管理,保障每个片区有专人巡查、专人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置房屋安全问题,做到房屋安全隐患动态清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眉山市彭山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小组日常工作。各镇(街道)要确定专人专班,细化整治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镇(街道)结合本辖区实际,相应成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专班,“百日行动”期间每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压实三方责任。压实属地责任。各镇(街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规定,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明确目标要求,强化人员落实、工作落实。压实主体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落实房屋的安全使用、检查维护、排查鉴定、隐患整治等主体责任。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做好所属行业领域内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格督促考核。建立“每月汇总、季度通报、适时督查”机制,区上组建综合督导组,开展现场督导。督导结果和各镇(街道)总体工作情况,作为该项工作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的重要依据。对组织领导有力、工作成效明显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排查整治中责任不实、执法不严的,对排查整治不重视、搞形式主义、整治不到位的,对排查整治中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要精心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对制定的政策、出台的办法举措和取得的经验成效开展多形式广泛宣传,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措施,为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营造浓厚氛围。要加强舆论引导,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切实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

附件:眉山市彭山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职能职责

眉山市彭山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职能职责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和“三管三必须”要求,结合部门(单位)职能职责,认真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全覆盖排查,建立动态台账,及时上报住建部门。负责做好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排查治理工作,做好当事人的信访稳定工作。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聘请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确定房屋安全等级,再根据鉴定意见进行相应的处理。对违规装修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增加荷载的应立即制止,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整改、查处。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指导城镇住宅区、农村住房等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并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加强行业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协调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区城乡规划建设执法大队:负责对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的案件,梳理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负责制定自建房擅自加层强拆方案(非中心城区以外的由属地镇、街道负责实施),负责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属地街道依法强拆。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督促易地扶贫搬迁点的农村房屋安全管理。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指导所管行业企业房屋建筑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专项整治资金。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指导车站、码头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对移交和证据锁定的行政案件依法发送法律文书。

区教体局: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及面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涉及自建房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复核,依法打击妨碍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违法行为。

区民政局:负责督促养老和福利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督促指导所管行业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心城区由凤鸣街道、观音街道负责排查,发现擅自加层等违法建设行为将违建当事人、违建时间、违建地点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认定,并移交区规划建设执法大队处置。中心城区外由各乡镇(街道)巡查、上报、处置。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指导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督促商场、酒店、饭店等商贸服务业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区文广旅局:负责督促公共文化场馆、网吧、KTV等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对房屋使用安全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所管行业企业房屋建筑安全风险排查整治,负责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对房屋建设中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开展调查处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市场主体依法依规注册登记,督促所管行业经营场所用房安全排查整治,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区民宗局:负责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督促所属行业领域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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