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征收集体土地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5     发文机构:区政府办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征收集体土地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单位、部门:

《眉山市彭山区征收集体土地安置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区委第38次会议和二届区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



眉山市彭山区征收集体土地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征收集体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保障区域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维护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等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彭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中的人员安置适用本办法。每人只享受一次安置,已享受过安置政策的人员,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

第三条 拆迁对象因历史原因形成有2处及以上宅基地修建的房屋,原则上2处及以上的房屋拆迁完毕后,方可安置。否则,只对该处拆迁房屋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安置的实施单位,依法依规负责安置具体实施工作,以及安置人员(包括随户安置人员)身份、户籍、住房、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信息的资格审查。

第五条 依据项目具体情况,安置方式分为货币化安置、政府提供商品住房实物安置和统规统建安置三种方式。安置人员以户为单位(以下简称安置户)自愿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并签订安置协议,选择后不得更改。

第二章 统规统建安置

第六条 统规统建安置按现有安置政策执行,可按建筑面积35㎡/人提供产权调换住房,以优惠价(中心城区内2500元/㎡;中心城区外2000元/㎡)购买10㎡/人经营性用房。放弃购买经营性用房的可以按中心城区32000元/人,中心城区外15000元/人的标准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

第三章 货币化安置

第七条 货币化安置标准按中心城区16万元/人、中心城区外8万元/人执行,含搬家费、就业补助等其他费用,不再进行住房、门市安置,不再享受承包地、农业设施用地等的划批及补偿。

第八条 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安置户须自行购买商品房安置,必须使用货币安置款购买彭山区域内以下类型的房屋:

1.经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预售许可的商品房;

2.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二手房。

第九条 需自行购买商品房安置的,购房款不低于该户货币补偿总额的60%。

第十条 安置户拥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后,可以不购买商品房安置,直接领取货币安置款。

第四章 政府提供商品住房实物安置

第十一条 安置户(不包括随户安置人员)选择政府提供商品住房实物安置的,可以直接按55㎡/人(产权证建筑面积)分配政府提供的商品住房;或者以户为单位按中心城区16万元/人、中心城区外8万元/人,以55㎡/人(产权证建筑面积)的标准购买本区域内政府提供的商品住房,安置户不再直接领取货币安置款。以上两种方案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第十二条 政府提供商品住房实物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误差在±3%以内,按政府提供商品住房的成本价格相互补差。安置户如需购买超过55㎡/人的住房面积,不属于安置范围,按市场价格自行处理。

第十三条 在区政府批准实施拆迁之日起至政府提供商品住房实物安置交房公告之日期间,因合法生育、正常婚迁产生的新增人口按该安置区域内货币安置标准领取货币安置款,不进行住房安置。

第五章 过渡费

第十四条 政府提供商品住房实物安置和统规统建安置的安置户,在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安置住房交房公告之日期间,可享受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为: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前两年200元/人/月,第三年起至公告交房次月止350元/人/月。无房屋拆迁的和随户安置人员不享受过渡费。

第十五条 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安置户(已有住房选择不再购房安置的安置户和自行购买商品房的安置户),不享受过渡费。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政府提供商品住房实物安置和统规统建安置房的交房标准,均为“清水房”。安置户根据签订拆迁协议和安置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集中抽签选房。

第十七条 购房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电视户头费、房屋维修基金等,由拆迁安置户自行承担。选房后的物业管理费由安置对象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且未享受过其他安置的“轮换工”,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安置。

第十九条 享受安置政策的户主的配偶、父母、子女(含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的非农业户口离退休干部、职工),其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居住且他处无住房的,享受随户安置。随户安置人员给予适当货币补偿,按中心城区内5.25万元/人、中心城区外3万元/人标准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区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统筹、监督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施拆迁安置的所有单位、个人和企业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操作,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和套取安置资金。区监察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定期不定期对征拆安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坚决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安置户签订《安置协议》,明确安置人员、安置方式、补偿金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对安置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截至本办法施行之日,原已确定的安置方式,继续按原签订的征地拆迁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二年。本办法施行之后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彭山区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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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征收集体土地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眉彭府办函〔2018〕3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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