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彭山区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9日
眉山市彭山区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
实施办法
为规范行政应诉行为,提升行政应诉能力,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7〕46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行政应诉十条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6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行政应诉法定职责,各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职责。
二、支持配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工作
各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直接或者变相拒绝应诉,不得拒签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的法律文书。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所涉行政机关应在60日内将办理情况予以书面回复,并抄送区司法局。
三、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
行政诉讼案件按照“谁审批、谁担责”“谁承办、谁应诉”的原则确定应诉工作职责分工,区司法局统筹协调指导行政应诉工作,并及时确定区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
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代表区人民政府草拟答辩状,整理证据、依据及其他应诉材料,提出委托代理人和出庭应诉人员名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法定期限内将相关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一)区人民政府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部门或者机构请示而作出行政决定或批复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上报该请示者为应诉承办单位,上报单位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以牵头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其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二)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以行政行为所涉主要职能部门或者机构为应诉承办单位。
(三)起诉区人民政府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
(四)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区司法局和行政行为所涉主要职能部门、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应诉承办单位。
(五)对区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驳回、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等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区司法局为应诉承办单位,所涉主要职能部门、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
四、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眉山市彭山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要求,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工作人员和律师出庭。
五、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各行政机关要针对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不断规范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严格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各行政机关要把行政调解作为重要职责,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六、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认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确有错误的应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对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对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认为有必要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建议。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或者需要进一步处理的,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履行或处理意见。
七、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各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每年开展1—2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八、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保障
保障行政应诉工作各项经费,行政机关应将行政应诉所需工作经费、培训费、律师代理费、顾问费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预算,切实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车辆、设备等工作保障。
九、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管理
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重要内容和目标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评价指标。
十、责任追究
要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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