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彭府通〔2026〕3号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眉山市彭山区江口片区连接通道工程
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眉山市彭山区江口片区连接通道工程用地土地征收,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彭山区江口片区连接通道建设工程项目。
(二)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三)批准文号:川府土〔2025〕645号
(四)批准时间:2025年4月29日。
(五)批准用途: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地类及面积
具体详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彭山区江口片区连接通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5〕645号),附后。
三、补偿标准、安置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彭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眉彭府发〔2023〕10号)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和《眉山市彭山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眉彭府办发〔2021〕22号)标准执行。
(三)安置方式。按照《眉山市彭山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眉彭府办发〔2021〕22号)执行。
四、征收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具体由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江口街道及相关部门开展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发布,并在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网址:https://www.scps.gov.cn)。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30日。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彭山区江口片区连接通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5〕645号)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公告时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彭山区江口片区连接通道工程 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5〕645号)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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