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彭府通〔2025〕22号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眉山市彭山区2025年第4批次建设
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眉彭府通〔2025〕21号),拟征收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金烛村4组、5组所有的部分集体土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区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眉山市彭山区2025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详见附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发布,同时在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网址:https://www.scps.gov.cn)。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30日。
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眉山市彭山区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区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确需修改方案的,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十日。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所属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公告期满后,由征收土地所属街道办事处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相关信息我区将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眉山市彭山区2025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5日
附件
眉山市彭山区2025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金烛村4组、5组所有的部分集体土地,合计18.532公顷,其中,农用地16.5652公顷、建设用地1.9668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具体各组拟征收土地面积和地类如下表:(单位:公顷)
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集体土地合计 |
金烛村4组 |
0.2497 |
0 |
0 |
0.2497 |
金烛村5组 |
16.3155 |
1.9668 |
0 |
18.2823 |
合计 |
16.5652 |
1.9668 |
0 |
18.532 |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2025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彭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眉彭府发〔2023〕10号),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金烛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7900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7900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40∶60。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和《眉山市彭山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眉彭府办发〔2021〕22号)执行。补偿费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及安置人员77人,其中,凤鸣街道金烛村安置对象人数为77人,拟通过社保方式安置77人。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及拆迁农村村民住宅57户,其中,凤鸣街道金烛村安置对象人数为142人。按照《眉山市彭山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眉彭府办发〔2021〕22号),拟采取统规统建安置、货币补偿安置二种方式安置,应安置住房人员可自主选择此二种方式之一。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障标准和办法执行。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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