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彭府通〔2025〕20号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眉山市彭山区2025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的公告
眉山市彭山区2025年第1批次用地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2025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三)批准文号:川府土(眉)〔2025〕4号
(四)批准时间:2025年10月16日。
(五)批准用途: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地类及面积
具体详见《关于眉山市彭山区2025年第1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复》(川府土(眉)〔2025〕4号),附后。
三、补偿标准、安置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彭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眉彭府发〔2023〕10号)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和《眉山市彭山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眉彭府办发〔2021〕22号)标准执行。
(三)安置方式。按照《眉山市彭山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眉彭府办发〔2021〕22号)执行。
四、征收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具体由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凤鸣街道、观音街道、谢家街道、江口街道及相关部门开展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社区、居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发布,并在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网址:https://www.scps.gov.cn)。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30日。对《关于眉山市彭山区2025年第1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复》(川府土(眉)〔2025〕4号)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公告时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眉山市彭山区2025年第1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复》(川府土(眉)〔2025〕4号)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6日
附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审批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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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川府土(眉)〔202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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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眉山市彭山区2025年第1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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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 |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眉山市彭山区2025年第1批次建设用 地土地征收的请示(眉彭府〔202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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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公顷) |
土地所有权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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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其中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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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 |
2.5114 |
1.8518 |
0.2789 |
0.1591 |
2.94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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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金烛村5组;观音街道龙门桥社区5组,毛店社区6、8组,五湖社区3组;江口街道石龙村2组,双江村1、2组;谢家街道谢家场社区10、15组,义和场社区8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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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意见 |
一、上列眉山市彭山区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已由眉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眉市府土(授)〔2025〕4号)转为建设用地。同意将前述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和原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一并征收为国家所有。 二、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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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 |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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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成都局,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眉山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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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意见书一式25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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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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