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成都至峨眉山高速公路(彭山段)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眉彭府通〔2025〕18号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眉彭府通〔2025〕16号),拟征收眉山市彭山区公义镇金岗村4、5组及村集体,五马村3、4组;谢家街道谢家场社区13组,邓庙村2、3、5、9组,汉安村1组,李山村1、3、5、6组,石山村1、2、4、6组,悦园村6、7、8、9组所有的集体土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区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成都至峨眉山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附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于2025年8月25日发布,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同时在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网址:https://www.scps.gov.cn),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9月24日止。
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眉山市彭山区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区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确需修改方案的,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十日。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公告期满后,由征收土地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相关信息我区将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成都至峨眉山高速公路(彭山段)项目建设用地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5日
附件
成都至峨眉山高速公路(彭山段)项目建设
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眉山市彭山区公义镇金岗村4、5组及村集体,五马村3、4组;谢家街道谢家场社区13组,邓庙村2、3、5、9组,汉安村1组,李山村1、3、5、6组,石山村1、2、4、6组,悦园村6、7、8、9组的集体土地,合计95.6186公顷,其中,农用地92.0738公顷、建设用地3.5448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具体各组拟征收土地面积和地类如下表:(单位:公顷)
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集体土地合计 |
金岗村4组 |
13.7478 |
0.4834 |
0 |
14.2312 |
金岗村5组 |
5.2976 |
0.0327 |
0 |
5.3303 |
金岗村村集体 |
0.0087 |
0.0074 |
0 |
0.0161 |
五马村3组 |
1.8596 |
0.0146 |
0 |
1.8742 |
五马村4组 |
0.8828 |
0.0374 |
0 |
0.9202 |
谢家场社区13组 |
0.0218 |
0 |
0 |
0.0218 |
邓庙村2组 |
4.8748 |
0.2060 |
0 |
5.0808 |
邓庙村3组 |
4.1183 |
0.1966 |
0 |
4.3149 |
邓庙村5组 |
3.3030 |
0.1886 |
0 |
3.4916 |
邓庙村9组 |
5.6467 |
0.4746 |
0 |
6.1213 |
汉安村1组 |
0.9715 |
0.1921 |
0 |
1.1636 |
李山村1组 |
2.1298 |
0.0089 |
0 |
2.1387 |
李山村3组 |
1.3265 |
0.0391 |
0 |
1.3656 |
李山村5组 |
10.7340 |
0.2524 |
0 |
10.9864 |
李山村6组 |
10.9475 |
0.4383 |
0 |
11.3858 |
石山村1组 |
1.2752 |
0 |
0 |
1.2752 |
石山村2组 |
1.4676 |
0 |
0 |
1.4676 |
石山村4组 |
2.3543 |
0.0029 |
0 |
2.3572 |
石山村6组 |
1.7213 |
0.3011 |
0 |
2.0224 |
悦园村6组 |
4.5933 |
0.2376 |
0 |
4.8309 |
悦园村7组 |
6.2737 |
0.3354 |
0 |
6.6091 |
悦园村8组 |
2.0335 |
0 |
0 |
2.0335 |
悦园村9组 |
6.4845 |
0.0957 |
0 |
6.5802 |
合计 |
92.0738 |
3.5448 |
0 |
95.6186 |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成都至峨眉山高速公路(彭山段)项目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彭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眉彭府发〔2023〕10号),眉山市彭山区公义镇金岗村、五马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5000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5000元/亩,眉山市彭山区谢家街道谢家场社区、邓庙村、汉安村、李山村、石山村、悦园村为47900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7900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40∶60。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和《眉山市彭山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眉彭府办发〔2021〕22号)执行。补偿费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间为节点确定需纳入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安置对象。本次征地共涉及安置人员373人,其中,公义镇金岗村安置对象人数为41人,五马村安置对象人数为9人,谢家街道谢家场社区安置对象人数为0人,邓庙村安置对象人数为90人,汉安村安置对象人数为14人,李山村安置对象人数为100人,石山村安置对象人数为69人,悦园村安置对象人数为50人,拟通过社保方式安置373人。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及拆迁农村村民住宅127户,其中,公义镇金岗村安置对象人数为29人,五马村安置对象人数为9人,谢家街道谢家场社区安置对象人数为0人,邓庙村安置对象人数为155人,汉安村安置对象人数为30人,李山村安置对象人数为95人,石山村安置对象人数为28人,悦园村安置对象人数为67人。按照《眉山市彭山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眉彭府办发〔2021〕22号),拟采取统规统建安置、货币补偿安置二种方式安置,应安置住房人员可自主选择此二种方式之一。
统规统建安置。政府为搬迁农户按照55平方米/人标准提供安置住房,不再提供经营性用房。
货币安置。对已有商品住房或者在彭山区域以不低于货币补偿款的60%购买商品房的搬迁农户,按照8万元/人(含安置过渡费、搬迁费和就业补助等其他所有费用)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障标准和办法执行。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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