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现将《眉山市彭山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9日
眉山市彭山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
再利用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通知》(川办函〔2024〕10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规范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以下简称“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切实保护好、利用好土壤资源,真正把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结合我区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主体
区政府总体负责辖区内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确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和管护的工作主体。其中,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在供地前落实耕作层剥离;临时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
二、工作内容
本办法所称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是指对建设项目拟占用的耕地,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通过机械或其他人工措施,将适合耕种的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被污染耕地治理、土地整理复垦、耕地恢复、改造提质及绿化工程等项目,不能立即使用需要存储的,应当运输至指定的存储区域。
三、基本原则
(一)“谁占用、谁剥离”原则。区政府为责任主体,自然资源及相关部门监管,剥离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二)“应剥尽剥”原则。避免耕作层土壤数量和质量的损耗。
(三)“就近、便利、经济”原则。优化和统筹耕地的再利用安排,剥离与再利用紧密衔接,除临时用地等需要就地复垦外,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按照即剥即用、就近利用、高效利用的原则,对剥离土壤进行统筹安排,切实提高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利用效益。
(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原则。在耕作层土壤剥离过程中,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综合治理。
四、实施范围
(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实施土壤剥离再利用。
1.非农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2.非农建设依法占用一般耕地质量等级3等以上的;
3.临时占用耕地的;
4.其余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有条件剥离再利用的,按照“就近剥离、就近储存、就近利用”原则实施。
(二)属于应当剥离范围,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认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不实施土壤剥离再利用。
1.耕作层土壤厚度不足10厘米的;
2.耕地坡度大于25度的;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面积小于10亩的;
4.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的;
5.依据《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被列为严格管控类的;
6.其他不适合剥离再利用的。
五、实施步骤
(一)年度工作计划编制
每年12月中旬前,区级相关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报下年度建设项目相关资料;12月底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生态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等级年度变更评价等成果,编制下一年度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计划,明确剥离区域、存储区域和再利用区域,强化剥离、运输、存储、管护、再利用环节的统筹衔接,将土壤剥离再利用与土地整理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恢复等进行统筹规划。
年度工作计划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次年1月底前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完成备案后,涉及年度工作计划变更的,报区政府审批后重新备案。
(二)实施方案编制
建设用地单位对拟建项目占用耕地的,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提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认定申请,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和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实地踏勘,并出具是否准予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认定意见。对不符合剥离条件的,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认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不实施土壤剥离再利用。
经核实需耕作层土壤剥离的项目,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应当依据区政府审核同意的土壤剥离再利用年度工作计划,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其中城镇批次用地由镇(街道)人民政府牵头编制《实施方案》;单独选址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临时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将土壤剥离再利用相关内容纳入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作为必要章节进行编制,不再单独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论证,论证通过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予以批复,并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三)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
耕作层土壤剥离厚度应根据土壤肥力、土质的优劣等情况确定,水田和优质旱地剥离深度一般为20~30cm,具体以实际土壤调查评价数据为准,土壤稀缺的镇(街道)可剥离犁底层和心土层,不同类别耕作层土壤应分别剥离、运输、存储。
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完成土壤剥离、运输;临时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土壤剥离、运输;在耕作层土壤剥离过程中,做到应剥尽剥,避免耕作层土壤数量和质量的损耗。耕作层土壤剥离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动工建设。
土壤剥离验收,应提交验收申请、施工记录、剥离土壤运输存放管护资料、土壤使用记录资料、相关影像等资料,具体按照《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组织验收。
(四)耕作层土壤存储
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不能立即使用需要存储的,应当就近选择存储点,土壤剥离、运输、存储等相关费用由实施主体承担。由实施主体运输至指定的存储点进行存储和管护,不同类别的土壤要分类存放,建立《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台账》并上报区规划和资源局。
存储点应尽量选择裸地、空闲地或已获批建设用地的储备地块,存储点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满后及时复垦;存储点应设置必要的标志,建设必要的安全防护、水土保持设施等,保障存储安全运行与规范管理。存储点土壤堆放总高度不应大于5米,单个堆放体的体积不应大于5000立方米。存储点内耕作层土壤,原则上应在2年内安排利用完毕。
(五)耕作层土壤再利用
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单位根据需要填写《彭山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项目登记表》,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备案,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综合考虑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情况,对剥离土壤进行统筹安排,确保剥离土壤及时得到有效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和交易,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新增耕作层剥离土壤交易业务,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土壤剥离再利用相关支出。
(六)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技术要求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应符合《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 1048-2016)》相关规定,关键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剥离率不应低于90%。该值与剥离区面积与剥离工艺有关;
2.回覆率不应低于85%。该值与剥离区、回覆区的面积和全部剥离、运输、存储和回覆过程的工艺有关;
3.回覆后的土壤容重应符合TD/T 1036的规定。超出规定值时,应在耕作层土壤回覆后采用压实或翻耕等改造措施。
4.回覆土层厚度应满足GB/T 30600、NY/T 2148—2012的规定值;
5.具体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相关指标和剥离利用技术要求以相应的《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为准。
六、职责分工
全区范围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配合。按照“谁占用、谁剥离”原则,确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和管护的工作主体。
(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开展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指导与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不纳入剥离范围的耕地认定、实施方案审查及土壤剥离验收工作。
(二)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土壤市场价格监测工作以及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年度计划制定。
(三)区财政局负责应当由区财政出资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资金保障和监管。
(四)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与管理工作;参与开展不纳入剥离范围的耕地认定、实施方案审查及土壤剥离验收工作;负责存放土壤理化性分析及相关技术指导。
(五)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参与耕作层土壤污染程度认定、耕作层土壤剥离年度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审查和土壤剥离验收工作。
(六)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剥离土壤的运输工作。
(七)区水利局负责指导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水土保持监管工作。
(八)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点选址并协调做好群众工作,确保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顺利推进。
(九)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耕作层剥离相关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是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优补优的重要举措,对提升耕地质量有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履行工作责任,密切协同配合,积极协调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严格实施监管。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要做到应剥尽剥,规范做好剥离耕作层土壤利用、存放,引导提升耕作层利用效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定期组织区农业农村局、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情况开展检查,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不到位的项目,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借耕作层土壤剥离之名,违法违规在耕地上实施取土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落实经费保障。根据“谁占用、谁承担”的原则,涉及城镇批次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再利用等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计入供地成本;独立选址项目的耕作层剥离实施主体是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开发成本;临时用地占用耕地需要剥离利用的,由项目用地单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承担相关费用。
八、责任追究
对建设项目用地应实施剥离而拒不实施的,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1.彭山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流程
2.彭山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认定意见表
3.彭山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项目验收表
4.彭山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台账
5.彭山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项目登记表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5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网站维护技术联系电话:028-376035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8-37603556
网站标识码5114220003 蜀ICP备1902683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2202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