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太和大道至省道S103连接线(经尖子山
航电大坝)新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的决定
眉彭府通〔2024〕6号
因太和大道至省道S103连接线(经尖子山航电大坝)新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太和大道至省道S103连接线(经尖子山航电大坝)新建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一、项目名称:太和大道至省道S103连接线(经尖子山航电大坝)新建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详见附件1:太和大道至省道S103连接线
(经尖子山航电大坝)新建工程项目(肖亚利、肖亚平、肖奎福)国有土地征地范围红线图。
三、征收面积:国有土地约265平方米;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米。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太和大道至省道S103连接线(经尖子山航电大坝)新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告结束之日起30日内。
六、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眉山市彭山区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江口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太和大道至省道S103连接线(经尖子山航电大坝)新建工程项目(肖亚利、肖亚平、肖奎福)国有土地征地范围红线图
2.太和大道至省道S103连接线(经尖子山航电大坝)新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3日
附件1
太和大道至省道S103连接线(经尖子山航电大坝)新建工程项目
(肖亚利、肖亚平、肖奎福)国有土地征地范围红线图
附件2
太和大道至省道S103连接线(经尖子山航电
大坝)新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
太和大道至省道S103连接线(经尖子山航电大坝)项目是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彭山区2023年实施的重点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本着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目的
实施太和大道至省道S103连接线(经尖子山航电大坝)新建工程项目。
二、征收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实施太和大道至省道S103连接线(经尖子山航电大坝)项目范围内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附属设施等(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约265平方米,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米。
四、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眉山市彭山区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眉山市彭山区江口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六、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二种补偿方式;由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七、评估机构选定、决定和确定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彭山区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房地产评估备选供应商中协商选定。如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后15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八、被征收房屋认定和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认定及处理
1.房屋的合法性以有权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书或批准文书为准。
2.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由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组织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处理。认定为可以登记而未及时办理的,在扣除补办登记补缴相关费用后按合法建筑进行补偿;认定为在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认定为不能登记的按违法建筑处理。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及处理
房屋性质用途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记载为准;特殊情况由相关部门根据征收决定公告前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营业执照以及房屋实际使用情况等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进行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及处理
1.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2.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与实际不一致的,经合法性认定后,合法建筑以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实际面积为准;违法建筑不纳入补偿范围。
3.房屋整体未经登记,但经认定为可以登记而未及时办理的合法建筑,以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实际面积为准;认定为不能登记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1.被征收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在《眉山日报》上公告,由抵押权人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自行协商解决。征收部门仅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在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内,由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予以解决。
3.产权边界不明确的,在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内,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房产服务中心、江口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当事人共同协商处理。
4.上述特殊情形未能协商解决以及其它情形或其它原因,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不能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彭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九、征收补偿范围和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决定或确定
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价值日期(评估时点)进行评估确定并用于补偿或作为结算依据。
1.货币补偿
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计算货币补偿费。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按照“建筑面积最相近”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住房或门市。
(1)住房产权调换
①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提供位于彭山区江口街道茶场村长寿小镇一期安置区未分配房源,约44平方米、71平方米、106平方米、140平方米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
②产权调换住房与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进行补差结算,即“双评互补”。
产权调换住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住房的评估价进行结算,且超面积部分所涉及的税、费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产权调换住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住房的评估价进行结算。
(2)门市产权调换
①门市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提供彭山区江口街道茶场村长寿小镇一期安置区未分配房源,约50平方米、75平方米、100平方米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
②产权调换门市与被征收门市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产权调换门市评估价值与被征收门市评估价值进行补差结算,即“双评互补”。
产权调换门市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门市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门市的评估价进行补差结算,且超面积部分所涉及的税、费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产权调换门市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门市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门市的评估价进行结算。
(二)其他附属设施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林木等构筑物、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由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1.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费,按照房屋6元/平方米▪次;门市按照9元/平方米▪次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偿费计算一次;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计算两次。
2.因征收住房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住房6元/平方米▪月进行补偿。
(1)过渡方式。征收实施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不提供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2)过渡期限。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3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实际月数支付。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以被征收人腾空住房、交付住房相关产权证原件以及钥匙,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金额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1)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即每月按门市补偿总价值的2‰计算;
(2)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
(3)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域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房屋面积或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行认定;
(4)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
(5)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补偿办法,即7元/平方米▪月进行计算。
协商不成的,由本项目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按住房临时安置补偿的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规定执行。
(五)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在协议生效后15日内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付钥匙和产权证的,按每个房屋产权户5000元的搬迁奖励奖励被征收人,逾期则不予奖励;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在协议生效后15日内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付钥匙和产权证的,若被征收人需要承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等面积部分的差价款,由征收实施单位给予全额奖励补贴,逾期则不予奖励。
十、其它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已经补偿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处置权归征收实施单位。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按规定期限搬迁结束,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同时交付相关产权证原件,由征收实施单位报相关部门统一注销或核减。被征收人必须保证原房屋门、窗、水、电、线路及装饰装修等物品完好,否则按相应标准扣减补偿。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征收实施单位应支付被征收人资金的,在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由征收实施单位以转账方式转入被征收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被征收人应补缴征收实施单位资金的,应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前,足额缴入征收实施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四)被征收人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在约定期限内没有搬迁的,征收实施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眉山市彭山区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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