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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天府新区经眉山到乐山高速公路(彭山段)工程征收土地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7     发文机构:彭山区人民政府

天府新区经眉山到乐山高速公路(彭山段)工程建设用地征地方案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天府新区经眉山到乐山高速公路(眉山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3〕1151号)批准,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面积

征收集体土地共计67.1916公顷,其中:黄丰镇新丰社区1组0.1147公顷、新丰社区4组9.8602公顷、新丰社区5组8.1965公顷、团结村2组7.9391公顷、团结村3组4.2076公顷、团结村6组3.3957公顷、双塘村1组2.5982公顷、双塘村2组0.0832公顷、合力村3组2.2083公顷、共和村5组0.3476公顷、丰华社区1组1.6680公顷、丰华社区2组3.4907公顷、丰华社区3组0.1936公顷,丰华社区4组10.0509公顷、丰华社区5组12.2928公顷、丰华社区集体0.5445公顷。

二、征收目的

公共利益需要。

三、土地现状

征收土地总面积67.1916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64.1510公顷,建设用地面积3.0406公顷。

四、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标准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补偿的面积与数量以实际勘测为准,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

按照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见,由被安置农户自愿选择住房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的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六、社会保障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相关要求及彭山区拆迁安置相关规定对被征地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口予以安置。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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