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太和大道至省道S103连接线(经尖子山航电大坝)新建工程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面积
征收集体土地共计16.2104公顷,其中:凤鸣街道平乐社区3组0.1180公顷、平乐社区4组0.9919公顷,江口街道永丰村1组3.6858公顷、永丰村2组1.3826公顷、永丰村3组4.6592公顷、永丰村5组5.3729公顷。
二、征收目的
公共利益需要。
三、土地现状
征收土地总面积16.2104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15.5094公顷、建设用地面积0.7010公顷。
四、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标准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补偿的面积与数量以实际勘测为准,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
涉及拆迁安置的按《眉山市彭山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眉彭府办发〔2021〕22号)规定执行(查询网址: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cps.gov.cn/info/3906/91743.htm)。
六、社会保障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相关要求及彭山区拆迁安置相关规定对被征地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口予以安置。
七、听证告知
本公告于2023年9月9日至10月8日进行公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内向眉山市彭山区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同意本方案。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8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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