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彭山区江口片区连接通道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方案的通告
眉彭府通〔2023〕1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现将彭山区江口片区连接通道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方案通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项目
彭山区江口片区连接通道建设工程项目。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范围
彭山区江口片区连接通道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涉及彭山区江口街道茶场村8组,茶场村9组,合计4.7123公顷集体土地(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2.3309公顷,园地1.5536公顷,其他农用地0.5983公顷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0.2295公顷)。
三、土地征收目的
公共利益需要。
四、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4:6。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如因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
涉及拆迁安置的按《眉山市彭山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眉彭府办发〔2021〕22号)规定执行(查询网址: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cps.gov.cn)。
六、社会保障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相关要求及彭山区拆迁安置相关规定对被征地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口予以安置。
七、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向眉山市彭山区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二)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登记证书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6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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