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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彭山区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02     发文机构:区政府办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眉山市彭山区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的公告

眉彭府通〔2023〕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眉山市彭山区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面积

征收集体土地共计28.8192公顷,其中:观音街道龙门桥社区5组8.1782公顷、龙门桥社区6组20.6410公顷。

二、征收目的

公共利益需要。

三、土地现状

征收土地总面积28.8192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25.8509公顷,建设用地面积2.9683公顷。

四、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执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19号)标准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补偿的面积与数量以实际勘测为准,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

涉及拆迁安置的按《眉山市彭山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眉彭府办函〔2021〕22号)规定执行(查询网址: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cps.gov.cn/info/3906/91743.htm)。

六、社会保障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相关要求及彭山区拆迁安置相关规定对被征地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口予以安置。

七、听证告知

本公告于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3月4日进行公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内向眉山市彭山区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同意本方案。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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