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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水库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0     发文机构:彭山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单位、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眉山市彭山区工作方案》(眉彭府发〔2016〕5号)等规定,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提高水环境质量,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彭山,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就开展水库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末,全区40座中小型水库全部取缔肥水和人工投饵养殖,完成阶段性治理任务。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已划定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率100%,到2019年,其余水库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

二、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2016年6月25日至2016年7月31日)。以乡镇为单位,对辖区内水库污染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承包、租赁合同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建立水库水质现状和承包经营合同台账,并汇总上报。

(二)全面治理(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2016年完善相关法律手续,50%以上的水库实现治理,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治理,划定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水库应于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治理。

(三)检查验收。由区环保局牵头,区政府督查室监督,组织区水务、畜牧、农业、林业、财政等相关部门对水库水质污染治理进行验收。

三、治理内容

(一)严禁水库肥水和投饵养殖。各乡镇负责对辖区内水库承包经营合同进行清理。已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并正在从事水产养殖经营活动的一律协商终止合同,且今后不得再签订类似合同。相关职能部门要对水库水产养殖实行严格监管,所有水库不得进行肥水和投饵养殖。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水库的保护。划定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水库应当在农业部门的指导下,以净化水质为目的适度开展水产养殖。同时在水库周边,实施绿化造林,禁止开垦林地和荒地,建设生态清洁的水库。

四、工作措施

(一)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库水质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制定水库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开展治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水环境治理负总责。

(二)落实区领导联系各乡镇的水库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乡镇落实领导具体负责水库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区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对各乡镇开展水库水产养殖污染的治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

1.区环保局牵头并监督、指导水库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库水质监测工作,收集污染物排放证据,并提出治理要求。

2.区水务局组织开展水库污染调查摸底,负责区管水库的治理工作,参与制定和实施全区水库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方案和计划。

3.区农业局负责制定水库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措施,并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探索对水库水产养殖的转型升级。

4.区畜牧局负责指导乡镇关停或整治水库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减少水库污染源。

5.区国资局负责对相关单位就水库承包人在合同存续期间新添置的固定资产评估认定及补偿方案进行监督,对国有水库新添置的固定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分级落实管理责任。

6.区财政局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水库水产养殖污染治理经费的测算,提出资金筹措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7.区工商质监局负责指导承包合同的解除和今后水库管护合同的拟定。

五、后续监管

(一)完成水库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后,其水库的管理权限不变。由区水务局牵头制定考核办法,对管理合格的,区政府每年奖补小(一)型水库1万元,小(二)型水库8000元,作为水库日常维护管理经费。

(二)区环保局要加强水库水质的监测,发现水质有不良变化的要及时书面告知库管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区水务局要重点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小(一)型水库进行监督管理,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巡查频率,及时发现并消除水污染隐患。

(四)区农业局要加强水库水产养殖监管,指导养殖户改变养殖方式,提供最新养殖技术指导。承包人退出后,要防止其它有害物种进入水库,造成新的危害。指导集雨范围内的农户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将面源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

(五)区林业局要指导库区林业产权人搞好树种改良,到2020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周边要完成向生态林过渡。

(六)区畜牧局要科学布局畜禽集中养殖点,控制规模,指导乡镇全面清理水库周边集中养殖场,确保养殖废水不入库。

(七)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强水库水质的日常维护,禁止在集区范围新建或改扩建与水库运行管理无关的建(构)筑物,禁止畜禽养殖和葬坟;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农户,要通过土地整理、地灾避险、易地扶贫搬迁、美丽新村建设等项目,有计划地逐步迁出库区。

六、强化督查

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查督办力度,定期督查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督查情况作为乡镇和部门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依据,乡镇制定的治理水库水产养殖污染计划于2016年8月30日前报区政府督查室、区环保局和区水务局。

附件:眉山市彭山区开展水库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计划表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0日


  
附件【眉山市彭山区开展水库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计划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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