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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2-28     发文机构:彭山区人民政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要求,为有效保护全区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现就我区春季禁渔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每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

二、禁渔范围:全区境内河流等天然水域(含政府划定禁渔区水域,以下统称天然水域)。

三、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捞作业、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水生野生动物运输、贮藏、经营和加工利用。

四、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天然水域中从事修桥筑坝、爆破等水下工程作业。

五、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天然水域中从事水生生物放生活动。

六、禁止向天然水域中排放、倾倒、弃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和废弃物,保护天然水域生态环境。

七、各级渔政、市场监管、公安、环境保护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春季禁渔工作。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阻碍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九、对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违规进行渔业捕捞作业行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十、保护渔业资源、人人有责。

十一、举报电话:37621366、13808165403、13890368050

特此通告。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8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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