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2019年第15批乡镇建设用地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彭山区2019年第15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0〕310号)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9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征收眉山市彭山区谢家街道(原谢家镇)汉安村3组,吴堰村4、5、6、7组31.5276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30.6476公顷,园地0.4637公顷,其他农用地0.4163公顷)转用而成的建设用地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2.4404公顷、未利用地0.0260公顷,合计33.9940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眉山市彭山区2019年第15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一)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执行综合地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二)征收土地的应安置人员按照区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安置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
征收土地符合农转非的农业人员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征收土地农转非人员全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自公告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和产权证明到征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1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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