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彭山经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
新修订的《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已经眉山市彭山区第三届人民政府22次常务会议审定,现予印发,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0日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事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参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决策部署,切实把握政府职责定位,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在议事决策中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人民至上,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到各项决策部署和实际工作之中,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顺应群众期待,办好民生实事,促进公平正义,不断增加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求真务实,尊重规律,重大决策均在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基础上提出方案;开门问政,倾听民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先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关系人意见;带头守法,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核制度,切实遵守法定决策程序,涉及重大决策的须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四)坚持创新担当作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自觉用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观察新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大力发扬历史主动和斗争精神,主动担当作为,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狠抓落实推进。
(五)坚持提高政府运行质效。常务会组成人员带头提高会议质量,提前了解掌握议题内容,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的审议意见。合理区分常务会决策事项范围与区政府领导日常分工决策事项范围,提高区政府运行效能。
二、议事决策范围
区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范围具体包括: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精神,中央、省级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讲话精神和市级领导同志指示批示、讲话精神。
(二)讨论上报市政府的重要事项,报请区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规划、重要政策性文件以及政府合同。
(四)讨论决定跨副区长分工且需全面协调(确认)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区领导担任负责人的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
(六)讨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
(七)讨论决定经济政策制定和经济制度改革、区本级公共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招商引资、国有资源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重大经济事项。
(八)讨论通过人事任免、表彰奖励等事项。
(九)听取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他重要事项汇报。
(十)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常务会组成人员按职责分工和权限可予决策的,或通过其他会议能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常务会审议。经济事项决策按《眉山市彭山区区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眉彭委办发〔2022〕3号)办理。
三、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
(一)常务会由区长、副区长组成。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二)邀请联系政府工作的区人武部领导、四川彭山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参加会议,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监委机关联系政府工作的领导同志列席会议。区委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政府新闻办、议题所涉及区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代表或无党派人士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利益方、区政府法律顾问、公众代表、专家等列席会议。
(三)常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遇重大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区长主持。特殊情况,受区长委托,由主持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召开。
(四)议题原则上由分管副区长汇报,分管副区长请假的, 相关议题原则上不列入当次常务会,如常务会前已经分管副区长召集研究并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可由分管副区长委托有关同志汇报。
(五)倡导多开务实、管用、解决问题的会议,常务会组成人员是常务会议事主体,应全面了解掌握议题涉及的内容事项,认真参与常务会讨论并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意见,面对会议询问不能简单回复无意见。区长综合各方面意见,对议题作出结论。
(六)持续改进会风、减少陪会,严控会议规模,原则上征求意见已回复同意,且与议题关联性不强的部门(单位),不列席会议。
(七)坚持常务会会前学习制度。学法议题由牵头学习部门准备PPT。
四、材料准备和议题确定
(一)议题审核。议题材料应请示事项明确、理由依据充分、行文规范简练。正文部分必须包括议题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需要说明的事项、请示事项。
议题材料应附部门(单位)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依据性文件等;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性审查等,有必要的还应附政策解读和舆情应对方案等。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严格对议题材料及议题征求意见范围、议题列席部门(单位)、意见协调情况进行审核把关。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文件内容形式把关负责。
(二)意见征求。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会前应充分征求意见。同时涉及多位区领导的,由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协调。
被征求意见部门(单位)回复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签署人。经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须在《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中如实反映分歧所在及各方理由,并在汇报时重点说明。重点内容、关键内容未达成一致的,不提请常务会审议。议题材料已经分管副区长召集研究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不再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但应附纪要等佐证材料。
(三)合法性审核(审查)。议题材料必须依法合规,按规定须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查)的议题,由区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核(审查)意见书》,作为上会材料附件。请示制发文件、评选表扬、举行仪式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四)议题确定。凡需提请常务会研究的议题,议题承办部门(单位)须于会前5个工作日将文件送区政府主要领导审签。超过截止时间的议题,除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必须上当次常务会外,均顺延安排。
区政府办公室拟制议题单,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定。审定同意后,议题承办单位于会前2个工作日将正式上会材料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五、纪要制发和决定事项落实
(一)常务会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纪要初稿原则上于会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按程序送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
(二)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文件需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在纪要印发后2个工作日内送签;如须修改,应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原则上于纪要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送签。若有领导交办或有特殊办理时限要求的文件,按具体时限和要求办理。
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文件,原则上由分管副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由分管副区长审批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常务会审议需提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审定的事项,区级部门(单位)原则上应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程序送签。
(三)常务会决定事项,由区政府督查室负责跟踪、督办,定期梳理汇总进展落实情况报区长、有关副区长;对办理进度缓慢、推进不力、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由区政府督查室按照“两书一函”等制度规定,予以提醒敦促、要求整改、约谈曝光,并纳入目标绩效考核。
六、信息公开
(一)常务会新闻稿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由区融媒体中心负责报道,区政府信息及提案建议办理服务中心及时在区政府网站公开。
(二)对常务会审议通过的应主动公开的重要政策文件,由承办单位负责及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解读和宣传。文件和解读材料原则上应通过区政府网站等渠道同步发布。
七、会议纪律
(一)常务会参会人员除参加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外出重大项目招商及其他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须向会议主持人报告,经主持人同意后将代会人员姓名告知区政府办公室会务组人员。
(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有传递文件、接打电话、交头接耳、随意走动、随意离场等行为,不得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常务会实行签到制,不得代签,不得无故缺席、擅自指定他人代会。不得中途离开或换人,临时因特殊原因需中途离会的,应报告会议主持人同意。会风会纪由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全程督查。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在会场录音、录像、照相及上网,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涉密议题材料编号登记发放,会后由议题承办部门(单位)会同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清点收回,参会人员不得带离会场。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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